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国家公务员的,有了国家给予的各项保障,不再依赖农村土地,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过去、现在都是各方共识,现在已经上升为法律,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得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人,不得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红,不得分配土地补偿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成员身份问题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财政全额拨款保障,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等;有的是财政差额拨款保障,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等;有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尚在进行中。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事业单位改革未完成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不好作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有的地方进行了财政全额拨款的参公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成员身份的实践,取得了较好效果;公益二类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成员身份确认问题,各地做法有差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成员身份确认怎么办?一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中对事业单位成员身份问题作出规定。二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成员身份问题加以明确。三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确认,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四项基本原则,统筹考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和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依法召开成员大会讨论进行确认,且需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同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确认为成员的,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被确认为成员的,不得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余见。当前,考虑到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是全面的、稳定的且力度大,可以按照公平原则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