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男子购买豆腐皮后发现标签不对,以举报为由索赔1000元

4厘米 2024-08-27 16:39:58

“是维护食品安全还是想讹人钱财”?上海杨浦,24岁男子在商店购买1包豆腐皮后,发现标签没有生产者联系方式,遂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被拒后举报至市监局要求严肃处理,市监局调查后认为只是标签瑕疵,责令商家限期整改,男子却认为处罚太轻,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7月3日,高强在上海市杨浦区一家商店,以3元钱的价格购买1包豆腐皮,事后发现该豆腐皮的标签,没有生产者联系方式。

高强认为,商店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3项,且商家提供的购物袋为一次性塑料袋,违反沪发改规范〔2020〕20号文第5项,遂于7月4日举报至市监局。

高强要求市监局依法查处商家,市监局于7月5日至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并于6日对商家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认定,商家销售豆腐皮的标签,缺少生产者联系方式。

7月6日,市监局向商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1款第3项,根据该法第125条第2款,责令商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进行处罚。

商家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收到通知后已将豆腐皮下架,不再销售,对于顾客的投诉可以退款,其他诉求拒绝调解,申请调解终止。

市监局经调查还认定,涉事商家属于小商店,小商店不在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的限制范围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第1款,市监局决定不予立案。

7月18日,市监局将处理结果电话告知高强,又于19日通过12345平台,将处理结果推送给高强,高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区政府经审理认为:涉案豆腐皮的标签上标明了产品名称、配料、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但未标明生产者联系方式。

存在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市监局据此对商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发展改革微信公众号2021年1月1日发布内容,“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商场、超市等场所,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小商店、便利店等不在限制范围内”。

本案中商家营业执照上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不在限制范围内。

综上,区政府认为,市监局所作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8月30日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高强。

高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作,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提出如下理由:

7月3日,高强在涉事商家购买1包豆腐皮,事后发现该豆腐皮的标签没有生产者联系方式,且商家提供一次性塑料袋,高强就上述情况向市监局举报。

市监局答复高强不予立案,高强认为市监局认定标签缺少生产者联系方式属于瑕疵,缺乏依据,应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区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亦无法律依据。

市监局、区政府辩称,对高强所反映的事项,已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5条,市监局具有对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监局在收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线索进行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高强,符合法定程序。

庭审中,高强陈述对举报事项中涉及塑料袋的处理结果不持异议,主要异议在于商家出售豆腐皮的标签缺少生产者联系方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瑕疵,市监局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此,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高强购买的涉案豆腐皮,标签上已标明产品名称、配料、产地等各项信息,但未标明生产者联系方式。

对此,认定标签瑕疵应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涉案产品标签缺少生产者联系方式的情形,并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可以认定为标签存在瑕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经核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市监局据此责令商家限期改正,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后市监局根据商家责令改正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高强,亦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高强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强负担。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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