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悲的客户经理,行长授意办理240万元借名贷款,被判违法放贷罪

白容看商业 2024-08-20 19:32:51
不少银行员工片面认为,我只是办理贷款周转或续贷,客户贷款首次准入不是我,贷款出了问题,主要责任不在我。事实上,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违法发放贷款罪并没有区分贷款首次准入还是续贷,只是对银行员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判定。为此,只要银行员工在办理客户续贷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且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那么法院同样会认定银行员工构成违法放贷罪。 冯某作为一名银行客户经理,经支行行长授意,在办理3户金额240万元借名贷款续贷业务过程中,没有核查客户经营情况,没有实地调查,没有调查贷款用途,只是将前一期其他客户经理撰写的调查报告简单的修改内容,最后冯某和支行行长均被法院认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当中教训值得广大银行客户经理警醒。 一、支行行长告诉客户经理“他的客户没有问题,出了问题他承担责任,让我不要管”,客户经理被迫准入3户、金额300万元借名贷款 2016年,赵某任甲银行壹支行行长,因为业务关系与客户张某认识一年多,关系不错。2016年3月,张某因承包工作再加上准备开个面馆,缺少资金,向赵某表示希望到支行贷款100万元。因为张某已经在甲银行其他支行贷款50万元,赵某表示虽然无法以张某名义办理贷款,但可以通过三户联保的形式办理300万元贷款,其中200万元贷款由赵某使用。为此,赵某让张某找三个人各自注册一家公司,然后再去壹支行申请贷款。 2016年4月一天,赵某带着张某到支行客户经理楚某处,要求楚某对接张某三个亲戚的贷款。在办理张某三个亲戚贷款过程中,楚某也注意到三户贷款的客户公司都是新注册成立的,明显不符合银行规定的,并将这些情况报告给了支行行长赵某,赵某说“他的客户没有问题,出了问题他承担责任,让我不要管”。尽管楚某对这种人情贷款不放心,但在赵某的授意和安排下,楚某没有对这三户贷款进行贷前实地调查,没有对三个客户的经营项目、资产情况、从业情况、经营收入进行审查调查,也没有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资金流向、贷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审查。 由于有赵某授意,原本需要15个工作日才能办完的贷款,结果不到一周就办理下来。三户联保贷款300万元发放后,楚某通过查阅三个客户存款流水,发现三户贷款利息均由张某提供,通过询问张某得知上述300万元由张某使用。(注:根据张某供述,张某实际使用上述贷款180万元,其余120万元由支行行长赵某支配,包括转入赵某配偶20万元) 二、支行行长告诉客户经理“尽快办好该笔贷款,这是他之前发放过的成熟贷款,让我放心”,客户经理怕得罪行长,违规办理客户240万元借名贷款续贷业务 2017年2月,赵某从壹支行调到贰支行当行长。2017年3月,上述300万元借名贷款到期前,张某找到赵某告知无法归还借款,要求继续贷款。为此,赵某向他人借款200万元,同时为张某向他人借款100万元充当担保。 由于甲银行联保贷款政策发生变化,额度由单户100万元下降至80万元。2017年4月一天,赵某告知贰支行客户经理冯某“有一组三户联保贷款是以前壹支行办理,当时每户贷款100万元,因还款借了别人的钱,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现在需要我支行办个贷款,每户贷80万元,让其尽快办理”。几天后,赵某把三个客户资料交给了冯某,还说“尽快办好该笔贷款,这是他之前发放过的成熟贷款,让我放心”。由于赵某说要一两天内就要审批放款,冯某害怕得罪支行行长赵某,没有对三个客户经营情况进行核查,也没有实地调查,同时冯某认为此次贷款是续贷,应该没有问题。 最终上述240万元贷款再展期一次后全部逾期未归还,给甲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25万元。 三、法院判决情况 (一)针对赵某及冯某提出的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也没有主观恶意和违法意图的辩护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赵某、冯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贷款主体的贷款资质、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进行核实、调查、评估而发放贷款,违法了国家法律,主观犯意明确。 (二)针对赵某及冯某提出的贷款发放属于集体行为,二人没有贷款审批权,应为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 法院认为,赵某、冯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其行为侵害单位利益,而非单位实施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三)针对赵某及冯某提出的没有预谋,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的辩护观点 法院认为,经查,赵某在2016年张某找其贷款之初就明知张某在该行有贷款尚未还清,且明知该笔贷款主体与实际用款人不符的情况下,仍然授意客户经理不经审核调查即制作贷款资料后发放贷款,冯某在明知该笔贷款是为了偿还2016年贷款的借款,贷款主体与实际用款人不符的情况下,未做调查、核实、评估就发放贷款,二人均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冯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四、结束语 对于赵某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笔者认为这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罪有应该。 对于冯某的结果,笔者既惋惜也遗憾:惋惜的是,因为害怕得罪领导以及对续贷业务的风险合规错误认知,冯某背上了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个终身的污点,这属于典型风险合规意识问题,对问题孰轻孰重没有正确衡量,其实这类现象在基层银行员工当中还是存在不少的;遗憾的是,上述案件的发生与甲银行贷款管理机制不到位存在很大的关系,毕竟上述贷款最终审批权在甲银行总行层面,仅凭这点也说明甲银行总行在审核审批贷款时候,主要是形式审核,仅关注贷款资料完整性(注:未关注到客户注册营业执照不久就申请贷款),未深入分析贷款资料合理性以及贷款资料背后说明问题(注:未关注到客户续贷时办理机构从壹机构转到贰机构,随支行行长调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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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21 11:32

    都这么玩,谁撞刀谁倒霉[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 2024-08-24 10:17

    罪有应得,不可悲

  • 2024-08-25 12:02

    说的尽职免责说的好听,这么弄哪个客户经理敢放贷款,有几个人的贷款用途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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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容看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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