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木某某系江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3年起,九江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B公司)以A公司名义实际负责康某﹒某某湾工程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等安装工程,A公司按照收取管理费并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给九江B公司,项目税款实际由九江B公司承担。
项目建筑过程中,九江B公司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但民工领取工资后未出具劳务发票,无法做账。为此,A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另案处理)向木某某报告后,与九江B公司薛某某等人商议,虚开劳务发票给A公司做账。
2021年3月,木某某联系亲属黄某,杨某以黄某的名义成立了鹰潭C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C公司成立后,在与A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木某某、杨某以C公司名义向A公司出具了342份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1935849.9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A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二)虚开发票罪
2017年起,江西省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D公司)以A公司名义实际负责康某﹒某某悦湖项目土建设、水、电、市政附属工程,A公司按照收取管理费并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给江西D公司,项目税款实际由九江D公司承担。
项目建筑过程中,江西D公司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但民工领取工资后未出具劳务发票,无法做账。为此,某某集团工作人员与杨某商议,虚开发票给A公司。杨某向木某某报告,木某某同意。
2018年12月,杨某以实际控制的江西E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向A公司虚开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票面金额16500000元,税额共计785714.32元。
2023年7月6日,被告人木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退缴了210万元税款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木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税款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犯罪前科、积极退缴税款损失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减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缴税款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所犯罪名、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犯罪前科、积极退缴税款损失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木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一贯表现及审前社区矫正调查,对被告人木某某宣告缓刑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交)。
五、实务体会
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
适用缓刑,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的限制适用: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数罪并罚的,并没有规定不能适用缓刑。因此,只要数罪并罚执行的刑期没有规定三年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数额较大,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犯虚开发票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应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即三年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即五年以下),决定木某某执行的刑期。本案决定对木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没有超过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