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3岁父亲,把名下唯一房子过户给了女儿,岂料3年不到,女儿竟要将他赶出门,父亲没有其他住处只能拒绝!哪知道,女儿竟将200多万的房子,仅以80万低价卖给他人,为的就是让对方,强制将父亲扫地出门!(来源: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手机响起来,老吴一看,是金文龙(化名)打来的电话,老吴想了想,还是接了电话。对方语气十分不友善:“吴大爷,您到底啥时候搬走?您女儿已经把房子卖给我啦!现在房子是我的,您要再不搬,我可报警让警察来腾房喽!”老吴一听顿时无名火起,大声呵斥道:“她卖房也没经过我的同意,我就是要在这房子里住到死,我看你们能把我怎么样!”说完,老吴气呼呼的挂断了电话,他一下瘫坐在沙发上,随之眼泪便流了下来,心里感到凄凉无比:想不到一把年纪,女儿却想方设法想将他扫地出门!事情都是因为房子而起,老吴因与妻子关系不和,50多岁时就离了婚,房子一直就在他的名下。女儿出嫁后,为了让女儿在婆家有底气,老吴把名下唯一的房子过户给了女儿,他只保留了永久居住权。岂料,过户才3年不到,女儿突然找上门来,要老吴搬走,她要卖掉这套房子!老吴顿时如遭晴天霹雳一般,前脚过的户后脚就赶父亲出门,这事谁能忍受?老吴当即一口拒绝,还质问女儿:“你让我搬出去,搬哪里去?我就这一个住的地方?”可女儿却让老吴租房,或者干脆去养老院,她可以付一部分费用!老吴气得高血压都要犯了,他坚决不松口,因为他将房子过户给女儿的时候,已经确定了他对房子的永久居住权,除非老吴死了,否则不可能搬出去的!经过社区、司法部门的多次调解,老吴和女儿未能达成一致,女儿又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腾房,却都被其一一拒绝。
其实,老吴女儿这样做也有她的苦衷,因为她的母亲,也就是老吴的前妻查出来癌症,需要大量的资金治疗,老吴女儿家里本就不富裕,她就想卖房来给母亲续命。问题是,为了给母亲治病,让父亲流落街头,这也不是一个孝顺子女的该做的事,这也是让老吴最心寒的原因。黔驴技穷之后,老吴女儿竟使出了杀手锏:仅以8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好友金文龙。随之而来的是,金文龙就成了房主,他便可以毫无包袱的将老吴扫地出门!在老吴看来,这笔交易明显存在很大猫腻,这套房虽然不大,但按市场价现在起码也得200多万,以80万超低价卖出不合常理,明显是女儿想借朋友之手,将父亲从房子里赶走!老吴做梦也没想到亲女儿做的这么绝,一怒之下便将女儿和金文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1、如何看待老吴过户房子却保留永久居住权的做法?作为父亲,老吴为了给女儿在婆家更好的家庭地位,将房子无偿过户给她,实际上算是一种赠与。
与此同时,老吴只有这一套房子,为了保证接下来的老年生活有居所,必须有房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实际上,居住权可以看作是房屋买卖或转让合同的一部分,它不能继承或转让,随着居住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也就是说,即便是房屋产权发生变化,要么老吴继续住到死,要么新的房屋产权所有者,赔偿老吴居住权损失所产生的费用。2、如何看待老吴女儿处心积虑想卖房,将老吴扫地出门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老吴女儿卖房是出于救治母亲的目的,但却让父亲搬出家门无家可归,也未对父亲妥善安置,实际上未尽到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退一步来讲,当初老吴之所以会将房子无偿转让给女儿,也是出于血浓于水的情亲考虑,如今她想法设法想卖房赶走父亲,道德上也说不过去。3、老吴女儿与金文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老吴女儿以低于市场价120万的超低价格,将房子卖给金文龙,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常理。与此同时,老吴女儿与金文龙曾就房屋买卖达成过协议:要将老吴赶出家门!由此可见,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着恶意串通的行为,同时严重侵犯了老吴的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老吴女儿和金文龙在房屋买卖中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另外,《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老人的居住权,也违背了善待老人、照顾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公德。最后,法院判处老吴女儿与金文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老吴女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