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给自己发工资,也要判刑

江南史化 2024-10-09 09:37:01

“太奇葩!”辽宁沈阳,一男子开了家妇科医院,见生意不错,便决定给自己每个月发3万块工资,不料却被员工举报,竟因此被判刑3年半!​

01案例回顾

孙国强(化名)是一位在某大型三甲医院担任妇科主任的医生,以其高明的医术和亲和力深受患者好评。然而,尽管他在医学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孙国强始终觉得自己的收入并不如他的医术水平,因此萌生了创业的念头。这个念头最终让他找到了昔日的好友老李,一位也在医学领域有一番经验的人。孙国强和老李两位医生不惜拿出个人所有的积蓄,又东挪西凑,终于在城市的繁华地段开办了一家小型的妇科医院。根据两人的出资比例,孙国强占据了医院64%的股份,而老李则占据了36%。按照出资比例,孙国强理所应当成为这家医院的院长兼总经理,掌握了医院的实际管理权。初期,医院的生意相当不错,患者络绎不绝,孙国强和老李对于创业初见成果颇感欣慰。然而,孙国强始终觉得自己付出的辛劳与医院收入不成正比。于是,他私下里作出了一项决定,决定给自己发放工资。他擅自制定了一个每个月3万元的工资标准,作为对自己医术的“奖励”。

这个决定在刚开始时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毕竟孙国强是医院的创始人之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孙国强发现这个看似无害的决定竟然成为了他敛财的源泉。孙国强又伪造了三个医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在系统中注册了这三个虚构的员工。这三人分别是一个虚构的医生、一名护士和一位行政人员。孙国强为他们制作了详细的员工档案,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个人信息等,以掩盖他们的虚构身份。然后,孙国强精心设计了一整套流程,让这三个虚构的员工看起来像是在医院正常工作。他使用医院的内部系统为这三个虚构员工定期生成工资单,并确保这些工资单看上去与其他员工的工资单并无二致。每个月底,他将虚构员工的工资打入他们所谓的银行账户,每人工资从2万到2.5万不等,同时他自己也领取了3万元的“奖励”。这个精心策划的操作持续了整整三年,累计金额达到了217万元。孙国强在这个过程中,伪装得非常完美,仿佛一切都在正轨运行。其他医院员工对这三个虚构员工的存在也没有产生怀疑,因为孙国强是医院的高级管理者,工资分配等事务都在他的掌握之中。然而,这个看似周密的计划最终还是在医院的一些敏锐员工眼中被发现。

合伙人老李得知后,感到十分愤怒,毕竟他并不知情,对于孙国强的敛财行为感到愤怒和背叛。老李立即决定采取行动,将这一不法行为报告给了公安机关。

02 案例分析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1、孙国强认为,他给自己发工资是有依据的,至于自己给3个员工发假工资,公安机关根据医院的审计报告立案不合法。孙国强认为,自己作为医院管理人员,也是医院最高负责人,在医院工作享受报酬是正常的,而且他每个月拿3万块也是有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这3万劳动报酬没有不当。而孙国强认为自己被公安机关抓获立案,是因为他们依据的是公司的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只是公司内部的审计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有效证据。2、法院则认为,孙国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根据医院公司章程,给医院的管理人员发工资,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很显然,孙国强给自己发工资时,并没有告知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条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极高的法律效力,孙国强没有取得股东会议股东们的通过,就私自给自己发工资,虽是大股东,但已经严重违反了章程和《公司法》。关于审计报告,法院认为报告由公司内部发起,由权威的会计机构予以起草审计,符合法律要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孙国强作为医院的院长兼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给自己发放高薪,并伪造员工身份骗取工资,共计217万元,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最后,法院判处孙国强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10万,退回公司款项382万。

即便是公司老板,也不是能随便给自己发工资的,必须兼顾其他股东,特别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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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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