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酒店吃完早餐,从员工操作间,顺走了一瓶矿泉水。岂料,男子的儿子拿起水,一口气喝光后,突然肚子剧痛,送到医院不治身亡!事后才得知,矿泉水瓶里,竟装着强腐蚀性的液体,家属要求酒店赔偿260万,酒店却认为是男子偷矿泉水瓶所致,酒店没有责任,双方闹到了法院,法院这样判!
郑永杰绕着酒店跑了5圈,虽然汗流浃背,但却感到十分舒畅,他一路小跑来到了酒店2层的房间。开了房门后,电视柜上摆放着3瓶矿泉水,刚运动完的郑永杰渴的嗓子眼都快冒烟,几乎没有多想,拿了一瓶矿泉水就一口气喝了个精光。不过,郑永杰感觉这个矿泉水味道有股异样,而且喝进肚子里,有很强的灼烧感,意识到不对后,郑永杰连忙跑到卫生间,准备漱一下口。突然一股刺痛从腹部传来,疼得郑永杰捧着肚子蹲在了地上,大声对妻子喊道:“老婆...我肚子好疼...”正在阳台给儿子晾衣服的妻子,听到丈夫的惨叫,连忙冲到了卫生间,却见到丈夫在地上疼得打滚,脸色苍白无比,而且不时趴着干呕不止。妻子被眼前的一幕吓得六神无主,隔壁的公公郑建国赶了过来,连忙打了急救电话。郑永杰被送到了医院,可医生只是怀疑他中毒,但也不知道他到底中了什么毒,查了半天,医生也搞不清到底怎么回事。妻子突然想起来,丈夫跑完步回房间,喝下的那瓶矿泉水,这是丈夫今天唯一进食的东西。医生们赶忙化验残留的矿泉水,发现这是一种强腐蚀性的液体,而家属们也炸开了锅,因为这矿泉水是酒店给的,让酒店解释到底怎么回事。酒店也一脸懵,赶忙进行排查,可这边郑永杰的状态越来越差,虽然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没能挽救他的生命。郑永杰的父亲和妻子悲痛欲绝,一家人从外地来旅游,住600多块的宾馆,身强体健的郑永杰只喝了一口酒店送的矿泉水就不幸身亡!
一家人感觉天都塌了,认为酒店草菅人命,当即打了报警电话。可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事情出现了惊人反转。警方调取酒店监控,还原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当天早上,郑永杰的父亲郑建国,在酒店1楼餐厅吃完了早饭,准备返回2楼的房间。走到2楼,郑建国撞见了正推着小车的保洁员,小车上放着许多矿泉水,郑建国便对保洁员要了2瓶矿泉水。这两瓶矿泉水本来没什么问题,一般来说,保洁员在清洁完房间之后,都会在房间里放置2瓶矿泉水。郑建国拿了2瓶水,正走向房间时,意外发现,保洁员的操作间门正开着,而工作台上还摆着一瓶矿泉水!想着儿子正在跑步,完事后需要多喝水,郑建国见四下无人,便快速进到操作间顺走了这瓶水。可令郑建国万万没想到的是,这瓶并不是矿泉水,而是保洁阿姨用来洗厕所、刷水管的除锈剂,无色无味且具有强腐蚀性!就这样,郑建国将3瓶矿泉水拿进了儿子的房间,而巧合的是,郑永杰偏偏喝掉了这瓶除锈剂,才导致了郑永杰的死亡。
事后,郑永杰的家人认为是酒店用矿泉水瓶装除锈剂,没贴明显标识,在安全管理上有严重漏洞,应当对郑永杰的死负全责,并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60余万(死亡赔偿金等98.5万,惩罚性赔偿金159.6万)!1、法庭上,郑永杰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郑永杰误喝除锈剂身亡。家属认为,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尽量避免安全隐患,特别是对于危险的化学物品的管理和管控。酒店除锈剂没有专门的包装,还用普通的矿泉水瓶放置,极容易让顾客误解,正因为如此,才让郑永杰误喝致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酒店对郑永杰的死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2、酒店认为,郑永杰的死与酒店无关,酒店无需赔偿。
酒店方面表示,用矿泉水瓶装除锈剂并无不妥,酒店需要进行清洁,都是用矿泉水瓶灌装,以便于使用。除锈剂放置在员工操作间,并非公共场合或者客房等顾客能接触的位置,关键是,操作间大门上清晰的写着“员工操作间,闲人禁止入内”的标识牌。郑建国无视酒店的规定,擅自进入员工操作间偷走除锈剂,根据《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造成郑永杰死亡的原因是其父亲郑建国偷走了除锈剂,应当由他承担造成的后果。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没有对除锈剂进行明确标识,操作间虽然设置了禁止入内的标识,但顾客可以随意出入,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
鉴于酒店在安全管理上的疏忽和漏洞,对造成郑永杰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判决酒店承担郑永杰死亡的30%责任,也就是29万余元,驳回家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