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贾某诉某单位工伤赔偿纠纷

浩公律所 2023-12-05 17:20:54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基本案情

2019年03月25日,贾某入职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贾某办理了社保。2021年12月20日,贾某在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断裂、左膝关节半月板桶柄裂,并于2022年3月21日出院。后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贾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23年02月09日,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某本次事故构成工伤。2023年03月17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贾某工伤致残程度初次鉴定为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2022年4月1日,贾某返回岗位正式上班,2022年10月21日,贾某提出离职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贾某因交通事故一案,将侵权者诉至法院,因部分工伤报销的资料法院也需要,导致公司一直无法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后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承担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98377.66元。

二、裁判结果

庭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调解,因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等贾某在交通事故中悉数获得赔偿,因此公司不再重复救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部门核算为准,公司配合申报赔偿。鉴于贾某出院后实际参与工作,获得劳动报酬,因此公司只需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就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共计向贾某支付90000元后,双方再无争议。

三、律师说法

公司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员工需及时告知单位,用人单位要在3日内为员工申告工伤,30日内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进行工伤赔偿等。

四、法条链接

1、《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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