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转入新单位工作,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职场计算机科 2024-09-24 19:03:11

公司被收购后,员工全部转入新单位工作,原来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进行结算?员工能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新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1、未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1)项: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变更名称、法人,不影响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公司被收购后,如果只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变更,属于是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或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变,原来的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影响。

3、变更用工主体,应当明确约定

如果公司被收购后,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用工主体,关系到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应当协商一致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若明确只是变更用工主体,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能因此要求经济补偿。后续新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与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因此在洽谈收购时,要把员工的工作年限、解除经济补偿等因素计算在内。

若新合同或变更协议中约定工作年限重新计算,或者未就劳动关系明确解除或变更,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可能会获得支持。

【案例解析】

吴某2015年3月入职北京市某信息技术公司,月均工资15000元。

信息技术公司于2019年11月期间将业务转让,包括吴某在内的相关员工均一并转入新公司工作,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吴某认为是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信息技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信息技术公司向吴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对于经济补偿诉求不予支持,吴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据吴某与信息技术公司的陈述,双方本案争议系因信息技术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而产生。

吴某认为系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信息技术公司认为吴某的劳动关系随业务转让一并变更,双方均缺乏充足证据显示事件发生前后双方之间作出了何种意思表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工主体变更属关系到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以何种方式变更原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故法院认为吴某与信息技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应进行结算,并由信息技术公司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信息技术公司应支付吴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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