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甘肃兰州,一男子因涉嫌盗窃,被派出所传唤时,欲从4楼跳窗逃跑,结果不幸坠亡。男子亲属认为,派出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一气之下,将其告至法院,索要高额赔偿,法院判了!
·案例·:裁判文书网·
在生活中,很多不法分子,在明知自己做的事情是犯法的情况下,但还是为了不劳而获,而走上犯罪的路。
男子李某、田某、王某三人是某矿上的工人,但由于三人在上班期间,经常不好好工作,所以开的工资也没有其他人高。
但是三人的花销却特别大,而且还经常赌博,日常游手好闲的三人,挣来的工资根本不能满足支出,于是为了能够快速来钱,三人在商议之后决定偷盗电缆卖钱。
案发当日,李某等人在偷盗了某公司的大量电缆后,由田某开车带着赃物离开,而李某与王某,因为车上已经装满了电缆,所以他们只能步行返回住处。
三人本以为,次日将偷来的电缆转卖后,又能小赚一笔了,但没想到,田某驾驶车辆途经某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民警将田某车上的电缆查获后,经过调查发现,田某和李某曾经在废品站,已经卖过两次电缆线。
于是认为二人具有勾结偷盗电缆的重大嫌疑,为了将案件彻底调查清楚,民警将田某带回派出所之后,认为有必要将李某也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可能是心虚,李某明知自己曾经的犯罪事实难逃法眼,所以并没有打算去派出所认罪,反而想要逃跑,民警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赶到了李某的住处。
而此时住在4楼的李某,从窗户看到了民警的到来,情急之下,竟然想跳窗逃跑。最终在民警持续敲门后,李某坚持不给民警开门,为了逃避处罚,他打开窗户打算从4楼跳下去逃跑。
但李某低估了4楼的高度,在他从4楼纵身跳下后,不仅没有逃跑成功,反而因4楼太高而坠亡。
民警看到出事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李某的家属,但是跳楼的李某,并没有等到救助,就抛下亲人撒手人寰了。
李某的家属赶到后,抱着李某的实体失声痛哭,与此同时他们坚持认为李某的死,派出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派出所不去李某的住处抓人,李某就不会想要从4楼跳下去逃跑,也就不会摔死。
最终,李某家属为了向派出所索要高额赔偿,一气之下将当地派出所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派出所赔偿李某死亡后的所有损失。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李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甘肃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1000元至3000元以上,就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等人多次偷盗电缆,金额只要达到1000元就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盗的数额越大量刑就越高。
2、因李某自己的行为,造成坠亡,民警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某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最终导致坠亡,在事故发生时,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跳楼的后果,还任性的为了逃避处罚,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李某跳楼造成的损害,李某本人占主要责任,所以民警不承担侵权责任。
3、李某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在明知4楼跳下后,可能会导致严重事故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处罚,任性的开窗跳下,最终导致死亡,属于自己主动追求的行为,所以,派出所不用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