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70岁老汉生病住院,4个子女竟都不来照看,老汉伤心欲绝,愤恨之下跳楼自杀。岂料,子女们却以医院看管失责为由索赔50万!院长感到匪夷所思,斥责道:“老人生病你们像乌龟躲着,要钱的时候全来了!” (来源:重庆垫江区法院)
老何,一个70岁的重庆垫江人,经历了苦涩的人生。他曾是一个勤劳的家庭支柱,一直默默地扛起家庭的责任。
然而,在他50多岁的时候,老伴因病去世,将他推入了孤独的深渊。他一个人默默忍受着寂寞,独自面对着家庭的沉重负担,但他并没有放弃。
老何辛苦地将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拉扯成了家。他为了让他们过上好日子,付出了太多。
然而,当儿女们都成家后,他们似乎忘记了他的存在。亲情在岁月中淡去,取而代之的是各自的忙碌和疏离。
老何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年轻时吃了太多苦。这一天,他突然头晕,一下摔倒在家门口。
邻居及时发现,紧急将他送往医院。在医院里,老何迷迷糊糊地醒来,医生的诊断让他心头一沉,他需要住院治疗,需要儿女们来照顾。
然而,他的儿女们却都以忙碌为借口,置他于不顾。孤独的老何绝望地打电话给儿女们,却遭到推诿和冷漠。
女儿声称走不开,儿子们则一个接一个地表示自己忙。老何的心如同被无情的利刃刺破,那种被亲生儿女遗忘的痛苦让他无法承受。
邻居的善良成为老何唯一的温暖。钱大妈看到老何的困境,主动给他送去食物。
然而,老何的心已经饱受伤害,几个儿女的冷漠让他的胃口荡然无存。即便是邻居的关心,他也只吃了一点点。
钱大妈一边为老何送去慰藉,一边劝他要开导自己。她不禁给老何的女儿打电话,希望她能够过来看望。
然而,女儿却声称过两天再来,似乎对于父亲的病情并不当回事。
随着时间的流逝,老何的心情愈发沉重。在第三天的晚上,他由于过度伤心,居然做出了令人震惊的事情。
老何从5楼一跃而下,以绝笔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突如其来的悲剧让人唏嘘不已。然而,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老何的儿女们居然没有一丝的自责。
相反,他们竟然将责任推向了医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高额的死亡赔偿金。
院长听到这个要求,心生匪夷所思之感,他毫不留情地斥责道:“老人生病的时候你们像乌龟躲着,要钱的时候全来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如何看待此事?
1、如何看待老何4个子女从不照顾老人,生病了也不管不顾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成年子女应当依法扶养父母,为其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子女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帮助,特别是在父母生病需要照顾的时候。
本案中,老何的子女作为其法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何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然而,在老何生病住院期间,其子女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对其进行照顾和护理,已经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
2、医院到底应不应该为老何的死负责呢?
院方认为,老何自杀是自主行为,并非医院的治疗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而且4个子女主张的安全漏洞,医院的护栏和楼层防护都是符合安全标准的。
院方还提出来,老何自杀的根本原因是4个子女没有对他进行照看,他心理上受到了巨大的创伤,一怒之下才跳的楼,他的真正死因并非自身疾病或者医院治疗引起的。
至于4个子女主张的医院没有看管好老人,院方也不认同,院方认为医生护士已经按照要求看护老人,24小时盯着老人也不现实。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老何的死亡是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当或者管理上的漏洞直接导致的,那么医院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如果老何的死亡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例如老何自身的身体状况、自杀或者其子女的赡养不当等,那么医院可能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医院可能在看护上有管理上的漏洞,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老何自杀的原因是心理上的刺激,主因并非医院安全管理。
法院认为,在老何自杀一事上,4个子女应承担相当一部分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事故的10%的责任,也就是赔偿4个子女5万元。
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是做人的基本品德,这4位子女在父亲在世的时候拒绝尽孝,如今拿了这5万块钱,不知道能不能花的心安理得。
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