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女子正在酒店浴室洗澡,突然闯进来一名中年男子,男子身穿花色泳裤,看似要洗澡。看到女子一丝不挂后,男子竟然若无其事地走出了女浴室,女子顿时慌了。
(案例来源:江西都市现场)
谢梅在某公司做销售,平时免不了出差,当然对她来说,这样的生活方式已经习惯了。这不,这次又被老板要求外出出差。
谢梅出差时住在酒店里,晚上吃完饭后想着去放松一下。正好了解到,酒店健身中心可以游泳,随即谢梅开心地下了楼。
游完泳后,谢梅便去淋浴室洗澡,本想着洗完澡回房间后好好睡一觉,明天又是元气满满的一天。可是就在这时,出现了不速之客。
浴室里突然进来一位男子,男子穿着花色泳裤,身上湿漉漉的,看似是游完泳准备洗澡。谢梅先是大喊一声,因为当时她是全裸的状态,随后反应过来,迅速拿起浴巾往身上裹,男子连忙转头就出去了。
当男子走后,谢梅感到非常害怕,浴室里就只有她自己一个人,随后赶忙穿好衣服跑了出去。并把突发事件反馈给酒店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说,可以去查看监控。
工作人员查看监控的时间段里,谢梅没有闲着。她在泳池边上,边走边观察四周以及泳池里的人,你别说,谢梅真找到了刚才那位男子,男子此时正在泳池里游泳。
据后续了解得知,男子姓华,名叫华天,是刚入住的客人。华天表示:刚才是想要上厕所,并没有注意到那是女浴室,而且门上面并没有相关提示,真的不是有意冒犯这位女子,这件事确实是我不对,希望你谅解。
谢梅寻思,男女浴室都有卫生间啊,为什么华天不去男浴室找呢?他是不是在故意找借口呢?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到来后,华天坚持说自己并不是故意的,而且浴室的门口并没有安装监控,所以警方只能让二者自行调解。经过协商后,华天向谢梅赔偿500元损失费,谢梅表示对其谅解。而谢梅并没有把钱据为己有,反而转给慈善公益平台了。
随后,谢梅向警方反应,男女浴室处于对立面,虽然浴室侧方是有标志,但是在浴室门上,并没有相关标识。而且门是可以直接开的,没有上锁,门上并没有警告或者提醒,旁边也没人看守,所以酒店管理存在很大的失职。这并不是五星级酒店,该犯的低级错误。最后,经过商议,酒店方面赔偿谢梅1500元。
1、华天侵犯谢梅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
华天进入到女浴室,看到谢梅赤身裸体,华天已经侵犯谢梅隐私权了。谢梅有权利要求华天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承担相关侵权责任,最终华天在取得谢梅谅解后,向其赔偿500元。
2、华天为什么没被处罚,只是赔偿5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华天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获得谢梅的谅解,而他的行为并没有给谢梅带来实际性伤害,所以对华天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外,华天坚持说自己是在找卫生间,并不是有意为之,只是不小心进入,而浴室门口没有摄像头,所以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华天是故意而为。
3、酒店行为属于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谢梅来酒店消费,酒店就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二者之间属于建立合同关系。不过,由于酒店管理不当,男女浴室门口不仅没有人看守,甚至连最基础的告示牌都没有,这是严重失职。正因为这种失职,导致华天误入女浴室,构成因果关系,而酒店的行为,已经属于合同违约。谢梅有权利要求酒店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协商后,酒店赔付谢梅1500元。
最后,华天因误入女浴室,赔偿谢梅500元,酒店因存在重大失职,赔偿谢梅1500元,案件圆满结束。看起来是非常不错的结局。但是对于谢梅来讲,即便没有受到实质性伤害,内心的不安和惶恐,还需要花费时间来慢慢抚平治愈。
提醒女性朋友,在外一定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必要的时候,要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利益。而公共场所的管理层以及经营者,一定要最大化的完善工作内容,维护客户利益,在工作时尽量不出错,不犯错。这样不仅能避免多数麻烦和困扰,还能够留住不少的忠实消费者,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