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参加单位体检,检查结果是未见异常。一年半后,男子第二次去检查,却被查出

重瓦下庆 2025-03-01 13:51:06

广州,男子参加单位体检,检查结果是未见异常。一年半后,男子第二次去检查,却被查出结节。9天后住院,8天后被确诊肺癌晚期。男子认为医疗机构漏诊,沟通无果后告上法庭,索赔35.6万。医疗机构却说他们没有过错。男子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做出公正判决。

2019年11月25日,陈某去医疗机构参加单位体检。结果是“未见异常。”

陈某拿着检查报告单,高高兴兴回去上班。

对陈某来说,每年一次体检,是对自己负责,这样的检查结果,意味着他在接下来一年中,不用再为身体担心。

时间一天天滑过,转眼到了2021年4月16日,陈某再次去该机构体检。这次的检查报告单却给他沉重一击。

报告单上白纸黑字地写着:左上肺内实性结节灶性。性质待定。

也就是说,这次检查,他肺内有结节。

这个检查结果无异于晴天霹雳。陈某全家都陷入绝望无助,为安全起见,他们安排陈某住进医院。

几日后,陈某被确诊为癌症晚期。

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陈某家人悲痛不已。事后他们却觉得不对劲,陈某每年都体检,为何发展为肺癌,之前却没查出来?

全家人仔细回忆了事情发展经过。明明第一次体检是未见异常,时隔一年半后,却发展为12.5 2mm×12.3mm的实质性结节。

结节不可能凭空长出来,要么是第一次体检时没有检查出来。要么是症状轻微不容易查出来。

但即便是症状轻微,医疗机构也应该如实告知,提醒自己注意。

可事实上,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建议和提醒。

陈某认为,可能是第一次检查时漏诊了。于是他去找医疗机构沟通,要求赔偿。

在陈某看来,是第一次存在漏诊,才导致自己在不在意的情况下发展为癌症晚期。如果医疗机构第一次就查出来,或者及时提醒。自己可以早做预防。

自己第一次体检时,体检机构对自己的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过错,使自己错过早发现早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自己发展为癌症晚期。

但是,他的诉求被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5.6万。

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休。医疗机构认为他们没错。是陈某两次体检时间间隔太长导致没有及时发现病情。

陈某不跟他们废话,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陈某的第一次体检胸部CT上,明显看到他肺部存在一实质性结节。

陈某第二次体检时,可看到那个结节比之前稍微增大一些,圆凸,可推断为同一病理分期。

这份鉴定结果无疑给了陈某家属希望。

法院怎么判?

1、根据那份司法鉴定结果,医疗机构存在失职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人员在为病人检查身体时,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为患者负责。

陈某去体检,该医疗机构却没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没有诊断出陈某肺部有结节。存在失职行为。

2、医疗机构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因为医疗机构没有检查到陈某肺部有结节,导致陈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发展成胃癌晚期。

医疗机构漏诊给陈某造成危害,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3、陈某自己也该承担部分责任。

虽然医疗机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陈某患癌症一方面因为医疗机构没有及时检查出来,另一方面也和他的生活习惯等有一定关系。

而且,陈某两次体检中,间隔时间长达一年半。如果陈某及早体检,或者会及时发现,不至于错失最佳治疗时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某也对损害发生有部分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

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和法院查证的证据,陈某看病花费共损失18.3万。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医鉴定。可认定门诊医疗机构需承担75%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医疗机构赔偿陈某13.7万损失费用。

这起起案例让人心痛,如果医疗机构早些检查出陈某肺部结节,陈某早点治疗,就不会让其发展到癌症晚期。既省钱,人也不受罪。

但因为第一次的失误,最终造成让人遗憾的结果。虽然医疗机构赔偿陈某钱财,但健康的身体比什么都重要。

医者仁心,相信经过这次赔偿,该医疗机构也会吸取教训,铭记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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