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在ATM机上进行公对私转账,谁知错将1万元转入了一个陌生私户。当女子联系上对方时,对方很爽快地同意了归还,但最终只转回了7000元,对方表示3000元是感谢费。女子与对方多次沟通无果后选择了报警,但对方只转了1200元,剩余1800元始终不同意归还。网友:给感谢费不是应该的吗?
(来源:光明网)
2月26日,张女士来到银行ATM机柜台前,她拿出了1万元现金,准备给客户的私人账户转钱。
然后在操作的时候,张女士输入错了账号,结果把这1万元转到了李女士的银行账户下。
张女士立即联系银行寻求帮助,银行帮忙联系了李女士,表示这笔钱是汇错了,希望李女士能归还。
李女士十分爽快地答应了,之后李女士与张女士添加了微信好友,并将7000元转给了张女士。
张女士在收到转账后,发现数额不对,立即向李女士表示还差了3000元。
可李女士却说:“如果你不是遇到了我,说不定你这1万元都要不回,所以这3000元就当感谢费了。”
张女士不同意这3000元感谢费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转错了钱,又不是丢失了钱,哪来感谢费一说?
可李女士继续说道:“我觉得这3000元是给你买个教训,以后转账的时候要看清楚账户名,刚才我同事还说我这人心好呢,要是我一分钱不认,你也没办法不是。”
张女士被李女士的说辞搞得晕头转向,她见说不过李女士,只得报警求助。
当警方联系了李女士后,李女士格外的生气,她认为这么小的事,张女士竟然惊动了警方,简直小题大做。后来李女士又转了1200元给张女士,然后直接把张女士给拉黑了。
那李女士是否应该收取感谢费呢?
首先,《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但是本事件中,张女士只是转错了账户,并非丢了钱,所以这笔钱不是遗失物。
既然不是遗失物,那自然没有支付感谢费的法律依据。
其次,即便道德上认为张女士应该支付感谢费,但这应当给予张女士自愿的原则。
感谢费是指受到帮助的人为了感谢助人者,而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可是李女士却未经张女士同意,就擅自从转错的1万元中扣除了感谢费,逼着张女士承认有感谢费,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基本准则。
第三,李女士取得这10000元,应当属于不当得利。
按照《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李女士应当全额归还这10000万元。至于张女士是否同意支付感谢费,应当由张女士本着良心和道德自行决定。
综上,李女士的行为已经违法。
张女士如果未向李女士主张剩余的1800元,那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张女士是代表公司去转账的,这钱也是公司的钱,张女士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公司财产受到损失,那么张女士应当向公司作出赔偿。
也就是说,这1800元将从张女士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而且张女士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其居然会犯下如此错误,如果遇到是比较严格的老板,说不定张女士的工作或者岗位都能以保住。
其次,《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也就是说,如果张女士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女士不肯归还那剩余的1800元开始,3年内没有要求李女士归还的,那3年之后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会同意李女士归还。
因此,张女士如果想要李女士还钱,就必须在3年内起诉处理。
最后,我们认为张女士可以给李女士感谢费,但那要基于张女士自愿的情况下,而不是被迫支付。
对此,您怎么看?
东宝
没毛病,转错了和丢了有啥区别
王日新
姓名和帐号不一致根本无法转出,小编你在骗流量吗
feng
不当得利必须归还,感谢费是必须的费用吗?
Chyh
误工费总得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