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到家了!上海,女子在自己结婚仪式上,身着礼服刚准备入场,岂料,正在播放女子与丈夫相亲相爱历程的大屏幕里,突然弹出来一张裸着上半身的女性不雅照。现场600多名宾客见状惊讶的合不拢嘴,纷纷猜测照片中的人就是新娘。女子又气又羞,顶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完成了婚礼。事后,女子向婚庆公司讨要说法,可婚庆公司却说,都是外包公司负责,有事找他们!无奈,女子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据悉,女子林某与初恋男友经过几年的爱情长跑终于修成正果,两人举办了一场盛大的婚礼。
双方家长也无比重视,仅婚礼当天,就有600多名宾客参加。
岂料,就当林某盛装出席,准备踩着红毯入场的时候,原本正在播放林某与男友相亲相爱的感情历程的大屏幕里,突然弹出一张女性半裸照片。
因为照片中的女性是侧着身子,再加上拍摄地点疑似在酒店,所以并不能看清女子的面貌。
可是这一幕让参加婚礼的宾客看到,众人一片哗然,更是议论纷纷:这照片中的女子,就是新娘林某本人!
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刻进行调整。
林某也顶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完成了婚礼仪式。
事后,林某找到婚庆公司讨要说法。哪里想到,婚庆公司却说,这都是外包公司负责,有事找他们!
无奈,林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
这里的名誉权,指的是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名誉包含社会对自然人的人品、道德、功绩,对企业的信誉、产品等的综合评价,关系到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林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综上,林某认为,因婚庆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自身的名誉受到损害,林某有权要求婚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婚庆公司辩称:
第一,关于在林某婚礼现场,大屏幕上出现半裸女子照片的失误,系外包公司人员过错,与本公司无关。
第二,根据前期与林某协商的婚礼流程,婚庆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进行,自身并没有过错。
第三,婚庆公司与外包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委托合同,出了问题应该由外包公司负责。
故婚庆公司无需承担道歉、赔偿责任。
外包公司辩称:与婚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双方约定了各自的工作内容,而大屏幕播放的内容,是由婚庆公司负责。故出现事故,与外包公司无关。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婚庆公司与外包公司的责任该如何划定。
法院审理查明,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大屏幕出现女子半裸照片,对林某的婚礼造成影响,故林某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述。
关于林某主张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主张,构成名誉侵害要件为:第一,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第二,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第三,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四,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在逻辑关系上是层层递进的,缺一不可。
法院认为,婚礼现场出现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作人员出现失误,并对林某造成名誉上的侵害,故法院认定,林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该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关于婚庆公司与外包公司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无论是婚庆公司还是外包公司,都应该按照约定组织好林某的婚礼仪式。
在林某婚礼现场出现意外,双方均存在过错,应该承担对林某的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法院酌定,林女士的精神损失为12000元,由婚庆公司与外包公司共同承担。
对此你怎么认为?
鹤姬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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