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新娘)付了58999元,让婚庆公司给她举办一场难忘的婚礼,没想到,

重瓦下庆 2025-03-02 17:43:23

上海,一女子(新娘)付了58999元,让婚庆公司给她举办一场难忘的婚礼,没想到,婚庆公司竟然在婚礼现场,播发了一女子裸着上半身,躺在酒店床上的侧身照片,长达半分钟,现场600多人,一片哗然。婚庆公司表示,女子想要索赔,应该找外包公司,婚礼司仪是外包公司的人。   (来源:star星视频)   当天,是林女士挑选的适合结婚的日子,而在这之前,林女士花了58999元,和某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   婚礼当天,现场的大屏上,播放了林女士和丈夫相知相爱的甜蜜历程。林女士本人,则在红毯边等候,准备在视频播放完后入场。   林女士说,她是丈夫的初恋,两人的爱情非常纯洁。   视频播放完后,她准备入场,突然,大屏上竟跳出一张不雅照片。   照片的内容是:一女子裸着上半身,躺在酒店床上的侧身。   当天现场宾客有600多人,看到照片后,现场瞬间哗然。

特别是公公的生意伙伴,一共400来人,这些人没有见过她,看到照片后当即认为照片中的女子就是她。   剩下的200人呢,看到照片也是将信将疑,有些不确信。

将近半分钟后,工作人员发现出了问题,连忙关掉了大屏,然后像是没事人一样,让婚礼继续进行。   让人没想到的是,事发后,婚姻公司竟提出这事跟他们没关系,他们负责的婚礼流程很完美。   关于播发不雅照片的事情,婚庆公司推说,他们的司仪、调音等业务是外包出去的,李女士想要索赔,应该去找这家外包公司。   婚庆公司还说,对这种不负责任的公司,他们已经解除了合作关系。弄得这事好像真和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   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将婚庆公司和外包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了书面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和8000元律师费等主张。法律怎么看待此事?   1、虽然不雅照片的主人不是林女士,但结合当天的特殊环境和情形,很多宾客都认为是林女士本人,已导致林女士社会评价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按照合同约定,司仪、调音等业务是外包出去的,婚姻公司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有一个相对性的问题,即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这样来看,婚庆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外包公司有没有在婚庆合同上签字?   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实践中,经常会有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

在合同的理论分类中,可归为“涉他合同”,具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林女士和婚庆公司签订的合同,便有“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约定,换句话说,合同中没有外包公司签字,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司仪、调音等业务由外包公司负责。   对此,《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到了这里,问题很清楚了,外包公司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该由婚庆公司承担责任,至于婚庆公司与外包之间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   法院意见:   虽然司仪团队负责播放大屏,司仪团队属于外包公司,但按照婚庆公司和外包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播放大屏应是婚庆公司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和外包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以书面形式向林女士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律师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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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筆

聿筆

4
2025-03-02 18:41

确实很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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