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因被公司拖欠4年工资,打了多场官司终于要回了100多万元。可谁知公司却扣了32.7万余元,说这是个税。男子不服,将税务局告上法院,认为个税太高,算法不对。
(来源:生活帮)
男子蔡某是某公司的销售总监,年薪二三十万,其中基本工资在1万余元,其他都是绩效奖金和提成。
然而公司因效益不好,在最近的4年只给蔡某发了基本工资,但绩效奖金和提成一分钱也没发。
后来蔡某找公司领导协商绩效奖金和提成发放一事,谁知领导竟将蔡某最近表现不佳,对其作出了开除处理。
蔡某自然不服,他为公司付出了那么多,竟然落得如此下场,所以他在离开公司后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和绩效奖金,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经过劳动仲裁以及法院诉讼,蔡某最终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根据判决书显示,公司应当赔偿蔡某违法解雇赔偿金6.6万元、拖欠的基本工资1万余元、拖欠4年的绩效奖金87600元以及拖欠的提成86.9万元。
拿到胜诉判决后,蔡某的心总算安定了下来,他不担心公司没能力支付。可万万没想到,公司在支付这笔赔偿款以及拖欠的奖金和提成时,还使了个绊子。
公司在向蔡某支付赔偿金、奖金和提成时,竟然一次性扣除了32.7万元,说这是蔡某的个税,已经交给了税务局。
蔡某认为自己的年薪才二三十万,不至于要缴纳如此高额的税款。后经了解,公司是把奖金、提成都按照支付的时间节点计算了,一年80多万的收入,缴税自然要高出很多。
蔡某不服,他将税务局告上了法院,认为税务局将自己4年的收入合并一年计算个税,这不合法也不合理。
可税务局却辩称:
如果你认为这是你4年的工资收入,那请提供相应的证据,提供你每年的收入报表。
但如果你提供不了,而这些工资收入又是同一时间节点发放的,那自然应当按照同一年的收入计算个税。
蔡某对此感到十分无奈,因为他实在拿不出每年的收入报表,他自己也不知道每年具体能拿多少钱。
那个税到底是采用何种缴纳方式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普通劳动者的个税计算方式是以每年的收入分别进行计算的,而不是几年累计一起合并计算的。
那么税务局将公司拖欠蔡某4年的奖金和提成,放在了一个纳税年度进行计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一般来说,个人综合所得需要缴纳的税款,适用3%~45%的税率。而个人综合所得越高,相应的缴纳税款也越多。
本来蔡某每年就二三十万的收入,差不多在20%~25%左右的税率,但现在由于公司是一次性报税,而蔡某4年的累计提成都要86.9万元,差不多要缴纳35%~45%的税率。
从这点来看,公司的报税方式的确不合理,而税务局也机械化的适用了公司的报税方式。
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蔡某从公司那里要回了被拖欠4年的奖金和提成,应当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个税的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我国大部分人的税率都是在10%以下的,大概年收入在14.4万元以下。
而蔡某其实已经属于高收入人群,他的年收入大概在二三十万左右,税率差不多在20%~25%之间。
如果将4年的提成综合在一年内计算,那蔡某的个人综合所得税率将高达35%~45%,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税务局将公司拖欠蔡某的工资,按照支付年度节点进行计算,该计算方式过于机械化,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按照规定,个税都是一年一算。虽然公司是一次性支付了拖欠蔡某的提成和奖金等,但这并不代表就是蔡某一年的综合所得,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虽然蔡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年收入情况,但是从蔡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已经对蔡某的工资收入构成进行了认定,这86.9万元属于公司拖欠蔡某4年提成的总和,而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使用证明。
因此,税务局在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蔡某4年的收入按照一年综合所得计算,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无形加重了蔡某的个人负担。
最终,法院要求税务局重新核算蔡某应缴纳的税率。后经重新计算,税务局退了蔡某4.7万余元的税款。
对于此案,有网友表示: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公司就是纯粹恶心人。
还有网友表示:税务局巴不得累计计算,这样可以多拿税款,反正到时候把责任推给公司,就说公司申报的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