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花760万买了一套房,入住1年后,女子母亲在邻居口中得知,原房主

两把刷子子 2025-03-12 22:08:04

浙江杭州,一女子花760万买了一套房,入住1年后,女子母亲在邻居口中得知,原房主的孩子曾在该房子中自杀,该套房子是“凶宅”。母亲得知这一情况后,震惊不已,赶紧告知女子,女子不干了,要求原房主退房退款,却被原房主拒绝了。女子将对方告到法庭,原来,在买卖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女子胜诉了。

2021年初,王女士在杭州城西看中了一套95㎡的二手房。

这套房源不仅位置优越,还位于一个不错的学区,当时的挂牌价为765万元。

和原房主张女士讨价还价后,张女士给出760万的价格。

王女士是个爽快人,当即决定把老家的老房子卖了,购买这套二手房子。

1月底,王女士与张女士元签订了定金合同,2月底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

就在在签订合同时,张女士希望能在2022年3月再交房,因为她的孩子还在这里读书,需要再住一年。

王女士考虑到自己不急着入住,便答应了这一要求,并将这一约定写入了合同的补充条款。

2021年3月,双方完成了过户手续。

直到一年后的2022年3月,王女士才从张女士手中正式拿到了房子的钥匙,并开始着手装修。

同年12月,王女士和家人满心欢喜地搬进了新家。

然而,就在2023年10月,也就是他们入住后1年多,王女士的母亲在与邻居闲聊时,对方无意透露,她们花高价购买的这套房竟是“凶宅”。

原来,在2021年4月,也就是刚过完户一个月左右,张女士的孩子在家中自杀了,小区里人尽皆知。

王女士母亲得知这一情况后,震惊不已,赶紧回家将此事告知女儿。

王女士听后,脑袋“嗡”的一下,如晴天霹雳,自己满心欢喜买的房子,竟是套“凶宅”,这无法让她和家安心住下去。

她越想越气,张女士这不是坑人呢吗?签合同的时候,明明对方承诺过这套房子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还白纸黑字的写在了合同里。

发生这样的事,张女士却不告知,王女士认为张女士行为构成欺诈。

王女士愤怒不已,找到张女士当面对质,并要求张女士退款、退房,这样的房子,她和家人一天也不想住下去了。

但张女士却一口咬定,孩子自杀,是在双方过户后,王女士无权要求她退房退款。

王女士算看明白了,这样的房子正常情况下是根本卖不出去的,就算遇到不忌讳的买家,也会在房价上说事。

张女士以高价格卖给自己,又怎么会轻易退房退款?

王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于是,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1、王女士认为自己有知情权,张女士应该如实告知房子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知道所购买的具体内容和品质,以便做出明智的决。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卖家,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发生过意外事件等可能影响买家决策的重要因素。

王女士在购买房屋时,有权基于完整和真实的信息作出决策。张女士未能如实告知房屋为“凶宅”的情况,显然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可能导致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不符合其意愿的购买决定,因此,张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张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女士明知孩子在房内自杀这一事实,却未在合同签订时告知王女士,这种隐瞒行为导致王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违背了王女士的真实意愿,构成欺诈,王女士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张女士承担赔偿。

3、张女士口口声声说孩子发生变故是在房子过户完以后,她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也不构成违约。

虽然2021年3月完成了过户手续,但双方约定张女士在2022年3月才交房,在交房前房屋仍由张女士实际占有和使用。

在此期间发生孩子自杀事件,应视为张女士在履行合同交付义务前,房屋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瑕疵。

即使过户完成,但未实际交付房屋,发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仍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

一审已经判王女士胜诉,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还未有结果。

目前王女士和家人还暂住在“凶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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