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在同事家中喝醉酒后,因醉酒呕吐到同事的床上和身上,被赶出门外。男子敲门

姜海楠聊社会 2025-03-19 23:27:06

浙江,男子在同事家中喝醉酒后,因醉酒呕吐到同事的床上和身上,被赶出门外。男子敲门并踹门后,同事一开门就被掐住脖子。发生推搡导致男子从楼梯摔致轻伤后,同事赔偿2万元、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男子以侵犯身体健康权告上法庭后,同事主张男子非法侵入其住宅、其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

(来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何某,1999年生人,早年从云南昭通来到当地工作生活。他与2001年出生的同事施某关系不错。

事发当晚,何某与朋友外出饮酒后,得知施某出租屋里还有酒,便前往继续与施某喝酒聊天。

次日凌晨,何某因饮酒过量而醉酒,随后自行走到施某的床上睡下。

施某对何某的酒疯颇为不满,但念及朋友情分,没有多说什么。见何某已上床,施某便开始打扫卫生。

不料,何某睡了一会儿后,竟因醉酒呕吐在施某的床上,甚至当施某前去查看时,呕吐物还溅到了施某全身。

施某一气之下将何某拽起推出门外,接着继续打扫。然而,何某并不愿意离开,不停敲门,见施某不开门,又开始踹门。

施某本已恼火,又怕吵到邻居,于是打开房门想警告何某。可还没等他开口,何某就掐住了他的脖子将他顶在墙上。施某连续两次推开何某均未果。

第三次用力推开时,何某竟从楼梯上摔倒在楼梯平台处。随后,何某报警并被送往医院。

经诊断,何某腰1椎体、胸12椎体均出现压缩性骨折。他为此住院11天并接受了手术。期间,施某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 鉴定结果显示,何某构成轻伤二级,且身体损伤达伤残九级。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施某立案调查。然而,施某也指控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确认,是施某同意何某到其家中喝酒的,且施某是在被掐住脖子后推开何某才导致其摔伤的。因此,二人均无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施某的立案。

事后,何某找到施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遭拒后,何某以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将施某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何某认为,即便施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构成民事侵权,应予以赔偿。

法院审核认定,何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40万元。何某自知有过错,因此要求施某承担25%的过错责任。

然而,施某辩称: 何某踢踹其房门欲非法侵入住宅,并掐其脖子。何某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应合理预见到他会采取防卫措施。

他是在被掐住脖子将要窒息时,才用手推开何某的。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何某是在后退过程中摔下的,不存在防卫过当。

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施某的辩解看似有理,但二人之前共同饮酒,且是施某允许何某进屋的,因此施某对何某负有照顾护送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及时施救。即两人因共同饮酒产生了救助义务。因此,施某明知何某醉酒,应打电话让何某家人来接或报警求助。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条,群体性活动的参与者有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照顾的义务。施某作为何某的共同饮酒人,在何某醉酒呕吐后,有义务对其进行帮助,而不应将其推出门外。施某为阻止何某再次进入住处而与其发生推搡,并推倒何某,存在过错。

其次,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在推搡过程中,何某存在用手抓施某脖子的事实。施某在脖子被抓时推开何某致其摔倒受伤,何某对此次事件存在主要过错。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虽然施某辩称其是在被掐脖子将要窒息时才推倒何某的,但缺乏足够证据。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纠纷的发生及何某受伤的原因,酌定施某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8万元(40万元×20%),核减已垫付的2万元后,仍应支付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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