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滥用太可怕”!四川宜宾,男子顺路接人收费160元,却被交管以非法营运为由罚1万

4厘米 2024-08-25 16:39:51

四川宜宾,男子从火车站接4人到客运站后收取160元,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并罚款1万元,男子陈述申辩和行政复议无果后,以自己是棋牌室老板、接人属于拼车和拓展客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交通局却说处罚合理合规,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周平54岁,家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是一家棋牌室老板,事发当日18时许,周平通过他人介绍,驾驶川QA56XX小型汽车,到宜宾西站接到赵科、张瑜夫妇及其他2名男性乘客。

该车到达南溪区金鸿客运站后,赵科夫妇支付周平70元现金,另两名乘客微信支付90元费用,双方均互不认识。

3日后,区交通局接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案件移交单及关于密接张瑜的轨迹调查报告,内容为周平涉嫌非法营运,移交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区交通局分别对证人张瑜、赵科、赵洲进行询问,并将前期了解情况作为线索追踪,继续开展调查,后于6月5日查获牌号为川QA56XX的涉案车辆。

7月12日,区交通局经研究讨论,认为周平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周平不服进行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均无果,后将区交通局和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出如下理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相关拼车政策,结合政府倡导的鼓励消费券刺激消费方法,周平利用早晚上下班顺风车,给宜宾的棋牌室做点宣传,主要是面对宜宾南溪要上下的人群。

周平想着,既然在两地之间来往,就会有喝茶谈事应酬的可能,就利用闲置的车作为宣传,想发展点潜在的客源,事发当晚就是这样。

周平在西区加气站加气,发布回南溪拼车信息后,联系上4个高铁站回南溪的人,其中2个人消费购买了3张消费券70元,2个人购买了四张消费券90元,共计160元。

消费券有2种发放方式,一是车上宣传销售,二是在棋牌室消费后可选消费券,凭券销售一次顺风车服务,但执法部门对车上收的金额只认车费不认消费券,凭单方面证人证词认定周平违规。

不是车上产生了现金交易就是车费,也不是除了营运就不能接待生意应酬服务,周平的棋牌室还有另外多种优惠拓客方式。

如今周平身患疾病,年过半百,为度过生活难关,做点维持生计的事,哪怕擦点边,也不应这样无情,周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理执法,属单方面强制认定,请求撤销。

区交通局辩称:

1.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交通局具有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是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3万元罚款。

周平驾驶的川QA56XX小型汽车为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无道路运输证,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周平无从业资格证,周平所称的自助棋牌室无营业执照。

事发当日,周平通过微信联系,驾车到宜宾西站接到赵科、张瑜,当时车上已有另2名男性乘客,后赵科夫妇支付周平70元现金,另2名乘客微信支付90元费用,双方均不认识。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规定:7座以下车型,适用《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交通局从立案、调查到结案,均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区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周平诉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周平仅对区交通局提起诉讼,法院依职权追加区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

周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选择向区政府申请复议,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不属于未经复议程序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情况,因此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关于6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公民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本案中,周平于12月23日收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周平于次年1月19日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15日起诉期限,综上所述,裁定驳回周平起诉。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1

4厘米

简介:社会小剧场,上演真实人生喜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