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必严惩,被害令人悲;如何避免矛盾激化?案件审理需深思。

觅波雄峰 2024-08-15 10:57:14

杀人是犯罪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被杀法官失去生命,则十分悲哀,令人非常遗憾与同情。

但是

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将被告全责原告无责,改为各负百分之五十责任;

推翻医院住院29天的证据,有14.天不予认定,不考虑原告回家仍然需要休养,需要各种费用的事实;

是否属于过度使用了自由裁量权?

让弱者无处说理,无处申冤,是否属对弱势群众缺乏应有的重视?

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原告请求赔偿18000余元,但据报道保险公司曾答应最多赔偿12000元,而判决则是9000元。保险公司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这是否会让人质疑法院的判决过于倾向了保险公司?

另外法院指定代理律师,律师在法庭上是如何代理的我们不知,但是否会让人怀疑其与法院之间存在着某种密切关系?

法官被害了本来非常悲哀。我们不愿意将责任推给死者。

但矛盾是怎么产生的?怎么激化的?

是否只是50岁老汉无赖呢?

难道与上述这些原因是否没有一点关系呢?

大概没有那么简单吧。

因此,对弱势群众不应过于忽视;对强者不应过于阿谀;对交警的认定不应轻易推翻; 对医院的证据及患者回家应否需要修养和费用应该加以询问、调查。

公平公正,也包括为弱者主持正义,而不是单方面说他是否能够提供证据。

这应是对法官和人民法院的正当要求,而并非是无限拔高。

在弱者觉得无处讲理,又无能力上诉,无法承受时,怎能不激化矛盾?

虽然杀人必然要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但两个生命同时因此被划上句号,岂能不加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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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波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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