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去世后,四川乐山女检察官刘某某发现其曾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她提起诉讼,认为前夫在离婚登记时隐瞒了精神疾病,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撤销离婚证。但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刘某某认为,这是一桩枉法裁判案件。其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法检系统多人枉法,引发关注。
刘某某自述是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2020年10月,她和何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融洽,但何某某在生活中时常表现出异于常人的行为,并且有自残的倾向。
刘某某称,2022年5月17日晚,何某某情绪失控提出离婚,为安抚其情绪,她只能妥协。次日,两人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后两人仍共同生活。直到2023年2月20日,何某某突发脑干出血去世。
刘某某说,她在整理前夫的遗物时发现何某某曾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她随后提起诉讼,认为何某某在离婚登记时隐瞒了精神疾病,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撤销离婚证。
据红星新闻报道,法院查明,刘某某与何某某在《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离婚意愿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中均声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向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说明何某某患有精神疾病。
关于“双相情感障碍”,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专家邹建华主任医师和黄文军副主任医师表示,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根据当事人当时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并且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是否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事宜上能够自主实施相关行为,且其有关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案并无证据证明何某某在离婚时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在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因此,该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离婚证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
该案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再审申请亦被驳回。2024年2月22日,刘某某就撤销离婚登记案申请检察监督但未被支持。
刘某某认为这是一桩枉法裁判案件,民政局无权办理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登记,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强人所难要求她出示已故前夫离婚时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她出示了何某某精神病就医证件及相关就医资料等,均未被采信。
今年9月1日,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其实两人于2022年3月23日就到该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当时二人签字按手印后共同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其中载明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登记处受理该申请后出具了回执单。根据规定,在30天离婚冷静期里,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年5月18日,双方持相关材料前往婚姻登记处完成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
该负责人介绍说,在办理过程中,《离婚协议书》《离婚意愿询问笔录》《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中有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声明或表述,二人均签字按手印。
上述负责人表示,刘某某与何某某在申请和发证阶段均亲自独立完成了离婚登记的相关程序,离婚当事人何某某在现场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离婚意愿并顺利完成整个离婚程序。婚姻登记处依法履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刘某某与何某某的离婚登记,过程完整、手续齐备、程序合法。
红星新闻的报道显示,刘某某未接受采访,只是通过短信表示非常感谢关心。
知情人表示,何某某之女小何与刘某某之间还有一桩民事案件。据了解,刘某某与何某某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生前,何某某名下登记有三辆汽车,分别是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览众之星牌小型旅居车、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
何某某去世后,小何找到刘某某要求返还三辆汽车被拒绝,便提起了民事诉讼。
2024年2月7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案涉三辆汽车。刘某某不服,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郝文文律师
告诉“法度law”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此,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对离婚双方提交的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离婚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夫妻双方要申领离婚证,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登记员出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和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填写离婚申请。婚姻登记员会对双方出示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离婚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然后向双方出具一张《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告知双方何时可以领取离婚证。离婚双方在该冷静期满后的规定期限内,到婚姻登记机关便可领取离婚证。
由此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对上述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离婚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便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合理审慎义务。除非离婚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场指出另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可能判断出来离婚一方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情况下,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否则就不能撤销离婚证。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秦勇律师
向“法度law”表示
民政局对于离婚的审查基本是形式审查,主要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并不会主动要求当事人证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如果当事人明显表现出精神障碍,那么民政局会更为审慎,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秦勇律师认为,本案中,何某某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签署相关文书,两次前往民政局,包括刘某某在内的人员都没有发现其异常。在这些事实背景下,若想证明何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会非常困难。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时晨律师
向“法度law”提到
民政部门在审查婚姻登记时,是进行形式审查,包括身份真实性、婚姻状况、意思表示真实性。何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部门无法进行实质审查。
只要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能够准确表达个人意思,正常签署文件,行为无明显异常,民政部门有合理理由相信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民政部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经法院或鉴定机构认定当事人确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登记是应当予以撤销的。
时晨律师分析称,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未经法院宣告的,也不能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精神疾病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划等号,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证、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等均不是法律意义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
时晨律师还表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阶段性的,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能力的状态不能溯及既往。结婚或离婚的效力,需要对当事人某个特定时间节点,也即结婚或离婚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时晨律师说,上述新闻报道中未提及诊断时间,如果在离婚后患上精神疾病的,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离婚登记就是有效的。如果在结婚前患上精神疾病的,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结婚登记是无效的。具体也需要依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对某个时间节点的行为能力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