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阳性患者居家隔离却被强制带去方舱隔离,被侵犯了“私域”?

凡蕾评健康 2023-01-16 06:12:05

近日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见一名博主发表了一些言论,引起了不少波澜,主要是围绕疫情展开的讨论。她的原文如下:“一个人阳性了,愿意居家隔离不愿意外出传染别人,他人有权强制他离开自己的家到方舱医院吗?我认为没有,他如果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处罚就可以了,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私域”,我前边无数次讲产权的重要性,有了产权人类才有了文明秩序,同产权相对应就产生了私域和公域,你的产权就是你的私域,神圣不可侵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人类文明的底线,突破了这道底线,人人都没有安全,没有稳定的预期、没有稳定的发展,这是简单朴素的道理,但总有人想毁坏这一重要原则,每次人们的私域被践踏,都必然对应一场惨无人道的浩劫......”。

剩下文字略………

部分视频截图

该博主的主要论点是:我就在我家隔离,谁也不可以踏足我家半步,被强制性带离家门去方舱医院是不可取的,也是侵犯了“私域”,因此在评论区留下了大量支持的评论,当然也有一部分是反对的。

支持的一方是:现在无症状感染者症状轻、几乎没什么后遗症而且一些部门无权踏足我家里也不应该强制性带我去方舱医院,那是我的“私域”。

反对的一方是:你能保证每个人遵守规矩吗?一旦无症状感染者自行出家门,那整个地区又要遭殃了,很多地区就是因为某个感染者隐瞒病情造成大面积感染。

而作为医生的一方对病人没有约束的权利,只有一些科普的建议吧,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些观点,我们围绕三点进行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方舱医院?方舱医院建设的意义是什么?

其实方舱医院是一种方便搭建的移动医院,在原来属于野战机动医疗系统的一种,由若干可移动的方舱组合而成,具有紧急收治、外科处置、临床检验等功能。早期的方舱医院条件相对简陋,不像普通医院设备那么齐全,只能做一些分诊及轻症伤员的救治,对重症伤员可进行前期处理,之后必须转移到后方医院,做进一步的抢救与治疗。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舱可以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目前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方舱医院救治了大量的无症状感染者、各个地区也迅速筹建了大型方舱医院,例如长沙、长春、上海、北京及郑州等地区,目的就是当疫区播散时可以在短时间接纳更多的病人,以避免疫情扩散,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疫情控制。可以说方舱医院的建设更国家的整体实力有关,方舱医院可迅速启动,而在一些过于“自由”的国家及地区,方舱医院的建设往往难以推动。经典的案例就是:武汉的疫情得到控制,方舱医院功不可没!

方舱医院

第二:涉及到传染病,居民有没有义务配合传染病法的约束和管理?

传染病不同于其他疾病,因为传染病最大的特点是“传染”,而新冠肺炎的感染途径除了气溶胶甚至接触、消化道都可以传播,这就给个体带来不便,因为处在社会中的人类已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吃、穿、住、行都需要和外界进行接触,奥密克戎的传染性很强,往往在不经意间传播给了他人,它独特的“优势”使其最终“击败”德尔塔成为全球主流毒株。研究显示,奥密克戎除了传播速度快,更重要的是有显著的免疫逃逸能力,能逃脱疫苗或之前感染新冠病毒其他变异株所建立的体液免疫屏障。

而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应该配合国家的防疫政策来适当约束自己,例如配合核酸检测、出示个人健康码、行程码、配合国家的隔离政策等等,这其中确实存在一部分隐私,例如:行程码,但在疫情时期,出于防控目的,对人群进行精准定位和防控是必要的,而且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那么我们国家有哪些有关隔离或者防疫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确诊和疑似病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隔离治疗,根据有关诊疗方案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出院,解除隔离。密切接触者实行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不服从隔离相关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治疗措施。即: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如果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则有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国外有类似法律要求吗?

有!在澳大利亚就有这样的规定,例如在澳大利亚发现有“肺结核”病,就需要服从当地防疫部门的约束,每日需到主治医生处报到而且需要在医生面前服药(DOTS),而防疫部门会根据病人的情况通知密接者进行筛查或者防护。

所以在相关传染病法律、法律面前,我们需要踏出“私域”,主动配合国家的防疫政策。

第三:在目前疫情形势来说,新冠肺炎阳性患者居家隔离好还是进方舱医院好?如果阳性患者居家隔离可以实现吗?存在着哪些问题?

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患者是不能在家隔离的,此时患者均需要在医院的感染科隔离观察和治疗。新冠肺炎的患者其传染性是极强的,在家中隔离时,患者有可能会私自外出,或与他人有接触的机会,此外在家中对于局部范围的防控和环境的消杀难以到位,就可能会导致传染的发生或局部疫情的蔓延。此外新冠肺炎患者也需要得到相应的检查和治疗,在家中是难以开展相应的诊治工作,而且自我也难以观察自身的病情变化,甚至因在家隔离导致病情的加重,影响患者的预后。所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一旦确诊,均需要统一的在定点隔离点进行隔离的观察和治疗,促使其病情更好的痊愈,而且通过统一在医疗相关科室隔离和治疗,更有利于控制疫情。

例如:如果患者在家出现了病情加重的情况,如何进行检查?,居家隔离没有医务人员、没有医疗设备不利于疾病的控制,另外我国人口基数大、部分城市人口密度很大,如果有一例感染者私自外出那么导致的后果就是让之前的防疫成果毁之一炬,目前很多案例就是一些感染者没有服从防疫政策造成的。

再者,居家隔离感染者的生活必需品、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排放造成的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感染者居家隔离期间产生的含新冠肺炎病毒废水直排下水道可能造成水源污染,而生活垃圾没有经过处理会造成环境的污染,而方舱医院的生活垃圾、废水的排放都是有专门的处理、进行统一的消毒处理,这样才会避免疫情的播散。

总之,“私域”在合理合规合法的情况下是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在疫情当下,要走出“私域”,配合国家的防疫整体布局才是最合理、合法的。

最后总结:我们国家国家卫健委发出了明确的目标:继续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犹豫、不动摇,也就是说今后“躺平”的情况不可能出现的,大力开展定点医院建设和方舱医院的建设就是最好的答案。

有关传染病相关知识请关注李平医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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