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导读
因重大建设需要,委托人自家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单位却故意不公开有关征收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此情况下,因无法掌握征收是否合法\流程是否规范,老百姓常常会陷入被动,而征收方此时便可“暗箱操作”,侵占委托人补偿利益。
面对这种“不自觉”的征收方,“信息公开”便成为了征拆律师一条打通信息渠道的重要举措,信息公开出来的信息往往会让征收方措手不及,自乱阵脚。
然而,信息公开看似简单,实则暗藏杀机。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代理的一起征地案件中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申请公开的材料迟迟收不到答复,行政单位却表示已经公开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l 案件事实
委托人老郭在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某村有处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将老郭所在村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然而,由于当地政府从未将有关征收的各项文件向大家公示公告,导致老郭对于“自家地究竟有没有被征收以及何时被征收”等基本信息一无所知,在协商讨要安置补偿过程中极其被动。
在明律师接手后,在最短的时间内琢磨透了案情,认为,“老郭的土地究竟是何时变更性质为国有土地”是本案一个重要突破口。
为了解清楚相关情况,2023年12月12日,老郭在在明律师的帮助下向该县自然资源局邮寄递交了《不动产查询信息公开申请表》,想要申请公开自家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文件,目的就是搞清楚房产究竟是在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
然而,蹊跷的是,该局于同年12月13日签收该文书后就一直没动静,眼看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回复期限却迟迟收不到回复,老郭心急如焚。
察觉到县自然资源局似乎并无诚意主动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在明律师便迅速开展了复议工作,坚决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公开所申请的全部信息”。
l 办案过程:
被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辩称,申请人郭某申请查阅的房屋的土地性质,经查阅相关档案材料:该两个证号房屋所占土地于2014年5月30日被该省人民政府以该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批准征收,已征收为乡镇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在2024年2月21日已向县政府报送信息公开,包含在其提供的“关于郭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说明”中。同时提供了“关于郭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说明”以及征收文件等证据。
对此,在明律师在复议过程中指出,自然资源局对于委托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未进行明确全面的答复,仅对其中所涉及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说明,且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信息公开回复以及送达证明的文件,属于典型的“未全面履行答复义务”的情形,不能成为“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回复”的依据。
在复议过程中,面对在明律师的多重质问,被复议申请人虽有诸多理由搪塞,但其辩解仍显牵强无力。最终,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主张已进行信息公开回复没有依据,责令其于收到复议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l 在明律师观点:
信息公开应明确、全面、具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答复。首先,如果所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行政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明确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其次,若经过检索后,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将明确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再次,如果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如果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试图以“情况说明”的形式掩盖模糊信息公开申请的关键信息,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有关信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公开的违反上述规定,属于无效答复,应当被“打回原形”,重新答复。
自然资源局超期未举证视为没证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l 在明说法:
信息公开在政府征收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它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彰显了政府履行职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通过深入分析本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当行政机关未能充分履行其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时,被征收人应当勇敢地借助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敦促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这一行动不仅确保了维权之路的稳健与扎实,更为后续维权过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保被征收人能够牢牢掌握主动权。
作者: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