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昆明,李某的遭遇,让人不禁要问:“还有王法吗?”李某为母亲精心挑选了一块安息之地,然而,当母亲真正需要这片土地时,却遭遇了公墓管理所的无情索价10万。这不仅仅是一场关于金钱的纠纷,更是对孝道和法律尊严的挑战。
——“背山靠水,风水宝地,仅需2000元定金,余款下葬时付清。”他心想,这或许是给母亲一个安宁之所的好机会。
回到家,李某跟母亲提起了这个想法。母亲微笑着,没有说话,但眼神里满是欣慰。第二天,母子俩便一同前往公墓管理所,经过一番挑选,终于找到了一个理想的墓穴。
李某签下了预定协议,交了2000元定金,心满意足地离开了。然而,多年后母亲离世,李某再次来到公墓管理所时,却遭遇了晴天霹雳。
“什么?还要交10万元?”李某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工作人员冷冷地解释:“现在的规定,您必须补交这笔费用,否则无法下葬。”
李某气愤地质问:“以前的合同难道不算数吗?”工作人员的回答更是让他心寒:“您这属于炒卖墓地,合同作废。”
无奈之下,为了让母亲入土为安,李某只得交了这笔天价费用。但事后,他越想越觉得委屈,决定将公墓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
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
“这公墓管理所也太黑了,这不是明抢吗?”
“李某也是的,签合同时怎么不看清楚?”
这起事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实则涉及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庭上,李某与公墓管理所的纠纷成为了焦点。李某坚称,自己十年前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墓管理所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而公墓管理所则辩称,李某的行为构成“炒卖墓地”,按照现行规定,必须按照新价格支付费用。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审查。根据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李某与公墓管理所十年前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进一步地,法院参考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指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公墓管理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涉嫌“炒卖墓地”,且李某购买墓地的初衷是为了母亲,并非出于营利目的。
法院还指出,即使墓地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也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义务。公墓管理所要求李某按新价格补交费用,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公墓管理所违反合同约定,应退还李某购买墓地的费用8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300元。公墓管理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我想说,任何商家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我们消费占,在签订任何合同时,都应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长期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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