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情遇上金钱,婚姻的天平是否还能保持平衡?在安徽,一场因彩礼而起的纠纷,不仅让一对新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更将一位媒婆推上了风口浪尖。15万元的彩礼,本是爱情的见证,却成了利益的牺牲品。当男子要回15彩礼时,女子却说只有10万,到底怎么回事呢?
王某,一个32岁的快递公司老板,每天忙得像陀螺一样,却连个女朋友的影子都没见着。他的父母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四处张罗着给他介绍对象。父母说:你老大不小了,赶紧结婚,我们急着抱孙子呢!
一天,王阿姨来取快递,店里的几个朋友又开始了日常的“催婚”话题。王阿姨眼睛一亮:“我是婚姻介绍所的,你还没女朋友吗?要不要阿姨给你介绍一个?”
王某苦笑着:“好啊,谢谢阿姨,我干快递太忙了,没时间找女友。麻烦你帮我介绍”
几天后,王阿姨给王某介绍了一个广西女子小静。小静在一家高档服装店上班,王某对她一见钟情,两人很快陷入了热恋。
“520”这天,两人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举行了婚礼,王某给了小静15万元的彩礼,希望他们的婚姻能长长久久。
然而,好景不长,王某和小静的婚姻因为各种矛盾走到了尽头。离婚时,王某想要回彩礼,小静却说她只收到了10万元。
王某找到媒婆王阿姨,王阿姨却矢口否认私吞彩礼的事实:“什么叫我私吞的,这5万是我应得的,你们懂不懂规矩!”
王某气不打一处来:“阿姨,婚姻介绍所有提成,但也不能这么贵!?”
王阿姨理直气壮:“当然,我这是劳动所得。”
王某无奈,只得将王阿姨告上了法院。
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
“这媒婆也太黑了,连彩礼都敢私吞。”
“王某也是,婚姻大事怎么能这么草率?”
这起事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彩礼纠纷,实则暴露了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陋习和问题。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庭上,王某与王阿姨的纠纷成为了焦点。王某坚持认为,王阿姨私吞了5万元的彩礼,而王阿姨则辩称这是她应得的介绍费。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引用。根据民法典,彩礼通常被视为婚前财产,应当归受赠人所有。在本案中,王某向小静支付的15万元彩礼应当视为对小静的赠与行为,小静有权获得这15万元彩礼。
然而,法院也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阿姨作为婚姻介绍人,其收取的费用应当是合理的介绍费,而非私自截留彩礼的一部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阿姨私自截留5万元彩礼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将这5万元返还给王某。同时,法院也对王某和小静的婚姻关系进行了评判,指出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彩礼不应成为婚姻的交易条件。
我想说,这起彩礼纠纷案件,最终以法院判决王阿姨返还5万元彩礼告终。它不仅揭示了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彩礼陋习问题,也暴露了一些人在利益面前丧失道德底线和法律意识的现象。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爱情基础上的,不应被金钱所左右。婚姻介绍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应利用婚姻介绍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广西彩礼不会超2万,别把安徽那一套带到广西把风气都搞坏了
我也是彩礼2万,女方还买衣柜,新床,实际才收5千彩礼。[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