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2023年7月18日在河南濮阳县发生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2013年,29岁的尹某与时年23岁的女子武某登记结婚。2015年尹某家出资在县城购买了住房,截至2022年夫妇二人共生育了3个子女。
作为一对农民夫妇能在县城买房而且生育了三个孩子,按理说家庭生活应该是和和美美的。但是也许是应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和没有筷子不碰碗的俗话,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23年春节期间二人矛盾激化,武某提起了离婚诉讼。2023年9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虽然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武某从2023年春节期间矛盾激化之日起至案发前未与尹某共同生活。2023年7月18日,尹某去县城的房子中看孩子,尹某与武某二人得以会面。据武某称,尹某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事后武某以自己遭受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2023年9月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警方对尹某实施了逮捕,目前该案经两次庭审尚未宣判。
根据《红星新闻》披露的庭审信息显示,尹某的内裤和武某的脖子以及乳房上均检测出尹某的生物信息。不过武某的身体上未发现伤痕,其内裤上也没有尹某的生物信息。至于阴道内有没有尹某的生物信息,《红星新闻》的报道中没有披露。
综合以上报道,本人作为法律人认为,对于这起案件在审理上法庭应该以更严苛的标准来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尹某与武某虽然夫妻感情并不和谐,但是仍属于合法夫妻。尽管我国民法没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提供和实施性交行为的义务与权利,但是从普世观念和公序良俗的角度上来说,婚姻是灵与肉的结婚,男女一旦登记结婚,就意味着女方从整体的角度同意男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一点,在审理婚内强奸案时,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罪生效要件的认定,不能简单孤立的以当时的意志加以认定,而应该结合夫妻整体感情来认定。简而言之,一对夫妻感情很好,但是由于某个时刻丈夫欲行房而妻子不同意,法庭就不能简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在本案中,据《红星新闻》报道,案发前双方虽未一起生活,但是期间多次武某曾约尹某一起吃饭,还给尹某购买衣服。在案发后的2023年8月6日濮阳周边发生地震时,作为受害人的武某还给尹某发信息表示关心。这无疑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这一点法庭不能忽视。
第二,按照强奸罪的暴力行为要件来分析,鉴于夫妻间性行为中不排除女方有受虐、撒娇和喜欢被动的性取向,不同于一般强奸案在暴力行为证据的采信,应坚持暴力行为必须满足压制女方反抗的要求,之所以坚持这一标准还有妻子对丈夫的反抗一般不会招致生命损害的客观原因。
第三,在本案中如果女方阴道内未检测出男方的生物信息,法庭不应支持强奸既遂的公诉请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性器官插入作为认定强奸既遂的标准。
综上,本人认为,对于婚内强奸案,审判机关不能机械、生硬的引用法律规定,应从严掌握证据采信标准。否则的话,很多男士会患有婚内性生活恐惧症,个别女性也可以轻易的做局构陷丈夫,同时也会助长女权主义行为的泛滥,让家庭生活陷入无序和不可预测的状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