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饭后付账发现信用卡被人异地盗刷

凡夫情理法 2024-09-27 10:51:18

这招漂亮!天津,一男子请客吃饭后用信用卡买单,发现信用卡被人盗刷2.5万。情急之下,男子立即在旁边小店用信用卡刷卡2元买了瓶矿泉水然后,男子立即拨打了信用卡挂失电话,再向警方报案。事后,男子向银行要求索赔,被拒绝后银行拒绝,男子一纸诉状,当其拿出购水小票,银行直接傻眼!

中午,在酒店豪华包房,酒过三巡菜过五味,薛军问朋友是否还要点菜,大家均称已经酒足饭饱了。在酒店服务台,薛军准备用信用卡结账,谁知服务员说信用卡额度不够,请他换个方式付款。不对呀,薛军知道自己的信用卡额度是3万,而自己前几天才使用了4千多元的额度,还有2万5千多元的额度,今天怎么就没了钱?徐军用微信支付饭钱后,立即登入信用卡所在银行的APP上查看明细。这一看吓一跳,这余额只有了几百元,此外,自己发现了新增的四笔消费记录,是昨天凌晨2点,自己的信用卡在广州被人连续刷走了25929元。这就奇怪了,自己一直在天津,而且无人知道自己信用卡的信息,薛军心想自己的信用卡被人盗刷了。一时心急的薛军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准备挂失,由于一时占线无法拨通,在等待中薛军却冷静了下来。昨天凌晨,现在是中午,薛军想想不对,他立即用信用卡在边上小卖部刷卡买了一瓶2元的矿泉水。接下来,薛军打通了银行电话挂失了信用卡,然后就拨打了幺幺零,报警称自己信用卡被人异地刷卡,要求紧急处理等……薛军认为,自己没有在广州也没有委托他人使用,应该是银行的安全系统出了问题吗?于是,薛军找到了银行经理,将自己被他人异地刷卡的情况说了一遍。“薛先生,这个你放心,我们银行的安全管理根本就不会出现问题。”对于薛军的说法,经理直接予以了否定。“徐先生,你卡上银行的余额被刷,要么是你自己在广州消费了2万余元,要么是你自己泄露了卡号和密码,被人消费……”经过一番理论,薛军已经明白,银行绝对不会承担这个责任,将这个锅甩给了客户,最后还说自己故意来找银行麻烦,想从银行里搞钱。遇到霸王的银行,薛军顿时气愤不已,他拿出那张信用卡说:“我人在天津,卡在我身上,卡上记录显示在广州消费。”“这难道,还不是说明你们银行的安全系统出了问题吗!肯定是你们安全系统的漏洞,才让我的卡在广州被人刷走了2万多,你们要负责赔偿!”银行经理还是抵赖:“薛先生,您的信用卡发生这种问题,我们感到很抱歉,但是银行对此无能为力,无法为您负责,更不可能给你赔偿!”令人气愤的是,经理称自己要去处理其他事务走开了,这哪里还是当初求他办理信用卡时候的态度,薛军见无人搭理自己,就回家了。第二天,薛军经过考虑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给自己赔偿损失。

第一、原告薛军主张银行赔偿损失的依据理由。《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原告薛军认为被告作为信用卡的发行机构,其必须对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有责任提供可靠的安全支付系统,并动态通知持卡人账户变动情况。但是,案发当天原告的信用卡在异地被盗刷,就是银行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信用卡被盗刷走2万余元,银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银行举证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理由。本案中,针对原告的举证主张,被告银行予以了反驳。一是因为原告薛军自己信用卡保管不当才导致了被刷,银行不会对此负责;二是原告信用卡被盗刷在凌晨2点,但原告为什么到第二天下午才来挂失,因为信用卡消费都有短信通知,薛军为什么没有及时看到短消息提示?所以,银行怀疑原告有可能在此期间已经从广州刷完卡回到了天津。三是既然原告认为银行安全系统有问题,但是薛军无法证明银行的安全系统有漏洞。四是根据《民法典》第1175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银行认为薛军的信用卡被盗刷,也应该找刷卡的人赔。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定的依据理由。通过法庭审理调查,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信用卡是被盗刷还是被薛军本人所刷,因为这样就可以断定银行要不要赔偿的问题。首先、原告薛军举证了自己的信用卡被刷的记录和数额等资料,而且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当时人在天津。其次、原告证明自己在某小卖部用信用卡支付了2元矿泉水的交易事实,证明原告第一时间发现盗刷后,说明卡在自己手中。所以,原告提供的这些证据已经能够确认自己信用卡被盗刷的事实基础,相反,被告也无法举证是原告薛军本人进行了这些交易,那么可以合理推断信用卡被盗刷。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薛军有证据证明盗刷期间自己人在天津卡在身上,但银行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所以、法院认为银行对储户的资金没有尽到安全保管义务,理应为储户信用卡被盗刷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综上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薛军被盗刷的25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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