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保护的是谁?无限强调一方的权利对另一方是否就是不公平?

用心观察生活 2024-04-14 10:25:23

两个人,暂且称呼为A和B,自愿合作开立了一个公司。

A,父母出资购买公司场地以暂借的方式给AB两人提供营业场地,并且拿出积蓄作为公司启动资金。日常的生意、应酬由A本人解决,公司运作都是A的父母出面解决。

B、掌管公司的财务大权,每个月从公司营收里拿出300-500元作为A的日常消费。

B因为长期拥有财政大权,所以经常性的从公司营收里列支各项日常消费,并且对外自己是个独立的公司运营人。

在此期间,B背着A在外面与C合谋建立了一家子公司,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子公司的日常运转和场地等等费用都由A的公司承担、A的父母帮忙运营。后又经过操作,A公司的大量资产资金暗地里流入B的名下,A公司名存实亡。

事发后A要求B带着子公司离开本公司,与A本人切割一切关系并且不再承担B及子公司的一切费用。B对此表示不满,并且将A以及A的家庭起诉。

结局是B不但赢了,还赢得很彻底。

A的公司被注销,公司场地按比例分配给B,公司资产也一并处理,并且公司场地还要无偿给予B的子公司使用,且还要给B支付日常开销,而这笔开销即使B和C重新组建公司那一天也不能免除。

任何一种公众的、大众的、双方的保护,都应该是个天平,而不是侧重于某一方。

冬天来了,我们不能因为冻脑袋就只给头上戴帽子,我们同时也要考虑手和脚也凉,得换棉鞋带手套。如果我们只保护头的话,最后要么手脚冻伤,要么就会感冒。

同理,在交易的双方当我们侧重于保护买方或者卖方的话,最后都会造成不被保护的那一方产生抵触心理。结局一定是整个社会都谈买卖变色,最后都不交易,所谓的保护也就成为了空谈。

所以,任何一种对公众的、大众的、双方的多头保护措施,都应该是个天平,不能侧重于某一方向,你发现有一方退出了,那么一定是人家得不偿失了。

这个社会上没有单纯一方的弱势,也有没有单独一方的傻子,即使这些人是傻子,他们也知道从民政局门口路过被打下次就不到那附近去了。

开公司这种事儿,我们过分强调B这类人的权利的话,就没有必要去注册,也没有必要去立法了,莫不如直接就说B这类人享有123456这些权利,A这类人必须承担12345这些义务。

你单纯的提出B这类人的权益,你会吓跑和她签合同的这些人的。

本来经济就不景气,越是这么过分强调越是给人各种顾虑。

只要双方在签订契约的时候是自愿的,我们就不要过多的干涉人家契约签订的意愿

任何合同契约的签订,都是本着公平、自愿的前提签订的。AB合伙做公司,谁拿多少钱,谁占技术股,谁负责日常维护,谁负责跑腿后勤,这些问题就应该AB两伙人商量着来。

你不能片面的就给B讲,这个公司散伙了之后,场地你应该怎么分,公司资金你应该怎么分,背着人家建立子公司应该怎么运作。

你这么说这么做就是祸害人家A,怂恿人家B,因为国家立法其实已经相当完善了。是你的就是你的,你应得的就是你应得的,人家从家里带来的保温杯就是人家的,你就算相中了也不能巧取豪夺。

不是你的东西,即使你手段再高明,说的再有道理,从A到B的从属转换也是邪恶的。

而我们干涉这个契约的过程,其实就是变相的主张一部分人的权利,这种做法是不利的,后果是可怕的。

长此以往,A类人就再也不敢合伙开公司了。

长此以往,B类人只会不劳而获,沾沾自喜,并且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最后发展成学说派别,发扬光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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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14 21:51

    只要人造子宫问事,78%的2性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用心观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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