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那么,在个人劳务者发生事故的人身损害纠纷,用工者(雇主)无论是否有错都一定担责吗?
在实务中,对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归责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提供劳务者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用工者为单位,且具有监督、选任、安全防护等义务时,应根据义务履行情况确定过错承担的比例。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接受劳务的单位用工者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所遭受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者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则应减少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了个人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即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原《人损解释》第11条第1款中,则规定了在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表明立法者不赞成在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在处理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归责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用工者为单位,且存在监督、选任、安全防护等义务时,可以根据义务履行情况确定过错承担的比例。如果提供劳务者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则应减少赔偿责任。同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应考虑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