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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