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合同工算正式工吗?这是一个需要通过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用工认知,才能厘清楚、弄明白的政策性问题。
从历史沿革上讲,国企合同工客观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在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发布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所招录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一是在上述文件发布之前,国企与集体企业所招用的名目繁多的合同工之分。
很显然,国企合同工存在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前的普通合同工,与改革后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严格区分与不同。可见,国企招用的大量普通合同不算正式工,这是人所共知的,也是不容置疑的。至于改革后所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他们属于何种身份,是否算做企业招用的正式工,这是一个政策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问题,需要实事求是做出合乎政策规定与逻辑关系的分析与定性。
应该说,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与过去固定工制度相伴相生的国企合同工,是客观实际大量存在的,即国企招用的大量固定工属于正式工,而招用的种类繁多的合同工,则属于非正式的用工形态而客观存在着。这就是说,在国家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名正言顺的固定工制度,已被全员劳动制度所根本颠覆与完全替代的政策环境条件下,国企按规定所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它们的身份属性,已明摆着类似于以前企业招工的固定工,他们应该而且必然属于企业的正式工,而成为企业的用工主体,这是不言而喻的客观存在,是符合政策规定与逻辑关系的必然趋势与预期选择。
总之,上述分析与解读明确告诉我们: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企合同工,而是国企依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按正常程序与政策规范,所自主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他们属于企业的正式工,并按规定履行与享受劳动合同职工法定的职责与义务,这是毫无疑义的,是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也是用工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与基本要求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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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个啥?
讲的什么狗屁东西?能理顺点吗
印度有种族制 中国有事业 企业 合同工 临时工等制
国企全民工与国企集体工有区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