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煤矿工伤事故,与家属达成协议,价格从几十万元飙升至现在的200万元,最高达到600万元。看似双赢的局,实则为刑事杀人案件埋下了“祸根”,当以非法的“工亡”封口费掩盖了真实杀人案件时,乱局肯定发生。
请不要认为我是危言耸听,煤矿以及各类矿山发生事故,为何近几年极少报道,而瞒报事故早已成为主要的处理事故方式之一。煤矿以及各类矿山为了减少罚款、避免受到行政和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停产整顿,除了被举报、被发现,无一例外不是采取与家属达成协议处理方式,”多花钱、少麻烦”,一起起工亡事故变成了健康原因身故处理了。孰不知,这种协议给刑事案件的发生创造了条件。2016年,内蒙古巴彦淖尔侦破的“74人跨6省区故意杀害17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案”被披露,其中数十名被告人来自盐津县,盐津县“盲井”犯罪先后杀了四川会理县人鲁亮骗取了矿方68万赔偿金。2012年11月,7人杀害了一名贵州口音的男青年,伪装矿难,骗取了赔偿金68万元,拿到钱后将骨灰抛弃。这种情况在煤矿这种地质条件复杂,灾害严重的矿井,需要大量人力作业的环境下,把工伤事故伪造成工伤事故,是轻而易举的事。首先,可以伪造成冒顶事故。顶板事故是煤矿的重大灾害之一,不管是主动支护还是被动支护,顶板和帮壁都有冒落的可能。行走在巷道和工作面,顶板脱落是常见的事。而巷道因为支护强度不够,造成十几米或高几米的冒顶事故也明有发生。顶板冒落砸人和用镐把砸人的伤情相似,如果只有两人在场,凶案发生后伪造成顶板事故不是没有可能的。其次,可以为造成铁器伤害事故。煤矿井下安装回撤综采支架,运输大件,运输物料,拆卸大件等,人员磕手碰脚事故也时有发生。综采支架突然卸架把人砸倒、单体支柱防倒绳脱落倒柱伤人等有过实例。同样可以把人打倒,再用单体柱压上,不太容易调查啊。第三,运输事故同样可以是人为的。在煤矿井下斜巷绞车、小运输众多,跑车事故、挤伤人员事故同样常见,故意造成跑车事故,致人伤亡能调查出来吗?类似的还有煤矿水仓事故,人员掉入煤仓事故、机电设备伤人事故、触电事故、抢上抢下事故等林林总总,每一起事故都可能致人伤亡。大家可能认为煤矿及各类矿井发生刑事案件的概率低或根本不会发生吧,以朋友在煤矿工作多年的经验看,煤矿刑事案件的发生不在少数。2010年9月20日午夜白杨林煤矿的职工张*江杀死职工沈*江;201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晋煤集团凤凰山矿犯罪嫌疑人蔡某因与受害人田某有感情纠葛,产生矛盾遂于酒后持刀对田某进行连续捅刺。井下发生案件的最突出例子是2010年12月5日,云南富源县后所镇兴云煤矿犯罪嫌疑人舒某系出于泄愤杀害3名工友后自杀身亡。该矿煤矿掘进队副队长舒某与本队另一副队长何某、本队职工刘某、尹某素有不和,12月5日18时许,兴云煤矿掘进队副队长舒某与本队职工尹某在煤矿井下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尾随尹某至兴云煤矿井下一“水仓”旁,持钝器将尹某打死后抛尸于“水仓”中。当晚20时30分许,舒某借故将本队职工刘某叫至煤矿井下一巷道口处,持钝器将刘某打死,之后从井下回到地面;当晚21时50分左右,舒某在办公室内将本队另一名副队长何某用钝器打伤后逃离现场。22时30分许,舒某相继打电话给其弟及煤矿副矿长陈某等人,声称其打死了人,并声称要跳楼。22时40分许,舒某从兴云煤矿联队综合楼职工洗澡池顶的三楼平台上跳楼自杀。请注意这几点,一是舒某在井下水仓处打死了尹某。二是把职工刘某打死在井下一巷道口处。假如犯罪嫌疑人舒某在井下打死尹某和刘某,不在地面办公打伤何某。同时在井下制造冒顶、人失足掉入水仓等事故,让人误以为尹某、刘某工亡。而煤矿以息事宁人的态度,与家属达成协议,让煤矿花上两百万元,舒某肯定能逃脱法律责任。因此,煤矿及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亡人事故有没有刑事案件?是不是故意杀人,谁敢打包票?私自处理工亡事故,可能就是在包庇犯罪,三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