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九月以来,台风“摩羯”、“贝碧嘉”、“普拉桑”相继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据报导,菲律宾附近的热带扰动强度正在逐渐加强,预计将在24小时内发展为15号台风“苏力”,未来可能向海南岛南部海面靠近。
01、企业在台风天气是否必须安排放假?
企业在面对台风天气时,并非一定必须安排放假,应当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以及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停工停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规定,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表明已达到最严重的灾害性天气标准,此时企业应考虑员工安全,适时调整工作安排,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放假、远程办公等措施。
此外,企业还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员工的人身安全与企业的正常运作得到合理平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也可以选择灵活的工作方式,如在家办公等,以减少自然灾害对日常工作的影响。
02、因台风停工停产是否带薪放假?
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紧急避险通知或停工指令,企业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因台风停工停产员工未提供劳动,应当按照待岗工资支付。
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区工资支付条例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03、台风天员工拒绝上班构成旷工吗?
台风天气,在相关政府部门未发布停工指令的情况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停工。此时,如员工因惧怕恶劣天气等原因拒绝出勤的,可依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规定,做旷工处理。
员工在无政府停工指令情况下拒绝出勤的,建议用人单位可先了解员工不出勤的原因,如有正当理由或者上班路途较远,存在较大的风险,可与员工协商按照休年假或者休事假方式安排,相比直接按照旷工处理来说,或会更好地减少劳资纠纷。
04、台风天工作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①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台风造成的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② 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因工外出,在出差期间或途中因台风受到意外伤害或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③ 员工在停工或休假期间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参加公共救援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
④ 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台风吹倒、被坠物砸倒等发生伤亡的,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意外事故处理。
【案例解析】
冯某是海南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
当天晚18时许,冯某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冯某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某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冯某亲属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冯某亲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冯某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冯某亲属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