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女子和情人一起喝酒后坠楼身亡,家人索赔16万元

4厘米 2024-08-28 11:51:51

重庆沙坪坝,已婚女子与情人一起到餐厅打工,期间经常发生争执,女子喜欢喝酒,还曾酒后报警称情人强奸她,一次酒后女子坠楼身亡,丈夫将情人和同饮者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对方却称女子是自杀,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张兰23岁时即与袁勇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2个女孩,一个3岁、一个5岁,此后,张兰通过相亲平台与耿某相识,并自我介绍是离异,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

后来耿某知道张兰并未离婚,并有两个小孩,因耿父不同意两人的不正常关系,耿某曾提出过分手,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执。

但两人仍以情侣身份,一起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餐厅打工,张兰担任服务员,耿某系炒菜厨师,该餐厅还有另外几名员工,杨强是该餐厅的烧烤厨师,王某是该餐厅厨师。

经餐厅安排,张兰住在员工宿舍,该宿舍两室一厅,张兰住其中一间,王某住另一间,杨强住客厅。

事发当日凌晨2点左右,耿某、张兰、杨强3人下班后,一起在烧烤店吃夜宵,期间3人均喝酒,张兰在吃饭过程中约喝4瓶啤酒。

凌晨5点左右,耿某、杨强想把张兰送回宿舍,三人一起进入小区后,张兰不愿意回宿舍,并叫耿某不要管她,杨强劝说耿某一起把张兰送回去。

当日5时35分许,张兰走进小区大门,此时张兰步履摇摆,5时36分许,耿某、杨强二人紧随其后进入小区大门,二人走路基本正常、未见明显醉态。

6点18分,张兰走进小区大厅,用手扶着墙、踉踉跄跄地通过电梯大厅走廊,在其等候电梯期间,张兰双手扶墙并不时将头靠在墙上,基本不能站稳。

6点18分,张兰走进左边的一部电梯,1分钟后,耿某、杨强走进另一部电梯,耿某进入张兰所住的卧室,并帮她把鞋子脱掉,扶她上床休息。

6点36分,耿某、杨强从1楼电梯走出,二人之间有拉扯,随后二人走出大厅在小区门口闲聊,期间,邻居马某敲门叫醒厨师长王某,称有人在他家阳台上。

王某赶紧报警,但仍无济于事,张兰于6时37左右,从小区阳台坠下死亡,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并对参加饮酒的耿某、杨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询问笔录显示,张兰在死亡前饮酒过多,且与耿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经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张兰血液检材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乙醇含量为248.4mg/100ml。

随后,警方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张兰的死亡日期、户口地址、家属姓名、死亡地点,死亡原因为高坠致多器官损伤。

袁勇认为,张兰坠楼死亡与耿某、杨强共同饮酒、劝酒且发生争执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两人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失817140元,由杨强、耿某分别赔偿10%。

耿某辩称:

1.自己和杨强喝了半小时后张兰才过来,三个人各自喝两三瓶啤酒后,张兰提出一起玩猜纸游戏,又喝了1瓶多酒,耿某没有劝酒,是张兰主动要喝。

2.自己和杨强已经安全将张兰送回宿舍,张兰系自杀,耿某没有责任,该事实隔壁邻居可以作证,耿某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不同意承担10%。

杨强辩称:

1.杨强曾和张兰、耿某一起喝过酒,知道他们喝多了闹事,因此独自一个人把张兰买来的2瓶歪嘴酒喝掉,没有对张兰劝酒。

2.杨强和袁勇通过派出所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张兰凌晨自杀身亡,出于人道主义慰问,杨强支付2000元给袁勇,此后再无法律及经济纠纷。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张兰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张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4mg/100ml,已远远超过醉酒标准。

张兰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对醉酒可能导致的危险有充分的认识,虽然张兰已经呈现醉酒状态,但仍可以完成走路、按电梯等动作。

原告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劝酒行为,且原告认为张兰系醉酒意外死亡,因此张兰本人应对其死亡负有较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

2.耿某、杨强也有一定过错。

张兰、耿某、杨强均系同事关系,而张兰与耿某又是情人关系,三人共同喝酒应尽到提醒、劝阻、扶助、护送等合理义务。

本案中,被告始终跟着张兰并将她送回住处,已尽到大部分的注意义务,但被告不止一次与张兰共同饮酒,均知晓张兰曾有过酒后闹事的情况。

被告在案发前的饮酒中,没有及时劝阻张兰过量饮酒,最终张兰在醉酒状态下从阳台高坠死亡,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耿某与张兰系情侣关系,二人因感情纠纷闹矛盾,且耿某作为当天喝酒的组织者,没有尽到更高的劝阻、安抚张兰的义务,因此在二被告之间,耿某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及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认定总损失为809140元,酌定耿某承担10%的责任,杨强承担5%的责任,张兰自负85%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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