兢兢业业工作,离职反被单位索赔的,不知道这一点,是要吃亏的!

人力资源那点儿事 2019-08-01 12:10:29

情景再现

小张在公司工作5年了

兢兢业业,克己奉公

公司为了表彰小张同学

给了他很多学习成长机会

有一天

小张遇到了一个梦寐以求的职位邀约

辞职就任新单位

结果接到法院的传票,要去小张赔偿费用

小张很愤懑,但公司证据充足

小张不得不赔偿。。。

单位索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原来是小张在职期间曾参加公司免费提供的专业技术提升培训,公司为其成长付出了费用,并与之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离职时仍在服务期,故此被单位索赔。

关于服务期,我们应注意哪些情况呢?

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指为提升劳动者的业务能力而进行的专项付费培训,而像公司内部的半天培训、一天培训则不属于该培训的范畴。如果公司只是内部组织的入职介绍培训,是不能要求签订服务期协议的。

2、培训协议中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支付违约金的前提需要排除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达到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时,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再支付培训费用。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服务期限具体时间长短的约定应当符合常理,而不应当任意约定。

你认为这种索赔合理吗?请在文后留言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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