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1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消亡的,承包合同终止。承包合同终止,当然意味着发包方要收回承包方消亡户的承包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把“承包方消亡”简称“消亡户”,那么“消亡户”的内涵和类型又是什么呢。
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图片来自网络)
“消亡户(承包方消亡)”内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甲方(发包方、土地所有权人)与乙方(承包方、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的,乙方(承包方)包括乙方(承包方)代表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乙方(承包方)代表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全部不在了或者已经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乙方(承包方)在合同意义上、在法律上就不复存在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然终止,其法律后果就是发包方收回消亡户(承包方消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
“消亡户(承包户消亡)”类型。消亡户(承包方消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消亡户(承包方消亡)承包合同终止
一是承包方初始承包人口及其衍生人口自然消亡,即户内初始承包人口及其衍生人口全部死亡。
二是承包方初始承包人口及其衍生人口仍有存续,但已全部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遗出中国国籍申请信(图片来自网络)
三是承包方初始承包人口及其衍生人口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承包方全部人口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然失去了农村家庭户或者城市家庭户,也因此丧失农村土地承包权,发包方依法收回其承包地。
看看现在的农村地越种不是用穷能说明问题了,种地是要绝户的
这个得看是村干部的还是普通老百姓的。
养儿防老,儿有养老义务,为什么遗籍之后他的家人还全额享受国家福利,为什么国家还要承担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