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导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部分征收方因与被征收方在补偿协议上协商不一致,为加快征收进度,他们就采取将补偿款直接打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的方式。使村集体自行分配,以此来变相强迫被征收人接受补偿。这种做法规避了与被征收人协商并获得其同意的程序,便于征收方快速进入后续建设流程。
但这种行为可能因违反上述规定而被法院确认违法,从而影响后续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律师就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l 案件事实
燕女士是河南许昌某村村民,以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着本村的三块土地。然而,在2022年,当地由于修建绕城高速公路项目,燕女士所在村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其中就包括她的承包地。由于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她一直未接受补偿未签署补偿协议,征收方见无法找到突破口,又急于推进该项目的征收进程,便在未与燕女士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补偿费打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上后,便迫不及待地强行占用了燕女士的土地用于开展施工进程。
l 办案过程
本案被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燕女士对于本案涉及的土地征收和补偿事宜仅是部分权益人,原告其他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村委会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和青苗费的实际补偿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无权违背其他成员意愿改变家庭全部收益,且无权越过村集体组织直接向区政府主张征地补偿费。区政府已将该村需征用的全部土地补偿款支付到位,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转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分配,不存在未补偿到位的情形。
对此,在明律师在审理过程中做出了有力反驳。
首先,燕女士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次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因修建绕城高速公路被依法征收,原告起诉的行为虽然为清除承包地上农作物及占用承包地的行为系事实行为,但上述事实行为均建立在合法征收补偿基础之上,且均涉及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与原告的切身利益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燕女士系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征收方未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也未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强推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由于征收方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虽然征收土地补偿费已拨付至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告未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亦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告在征收土地的程序上违反了上述规定,土地征收程序违法,案涉被诉的清除及占用行为虽系事实行为,但按照法定程序,上述事实行为均建立在土地合法征收补偿完毕后而方可实施。因土地征收程序违法,故后续的清除及占用行为因缺乏合法依据亦应确认为违法。
办案结果:
经过在明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确认被告强制清除原告承包地上农作物及占用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在明说法:
此案的判决结果向所有征收方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面公开征地相关文件,确保法律规定的公开内容无一遗漏。征收方需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补偿协商,并听取各方意见。任何试图规避此程序、未能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征收行为,均将受到法律的质疑和制裁。
作者: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