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场属于清洁能源项目,一向得到政策的鼓励和扶持,然而风力发电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就代理了一起湖北省宜昌市的案件:某风力发电场持续制造的严重噪声对周边村民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村民向当地市生态环境局投诉举报,岂料生态环境部门却在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这17户村民接下来该怎么办?能就并非下达给自己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吗?法院又将如何从行政诉讼的角度作出裁判呢?
【基本案情:17户村民投诉,风电场却被“不予处罚”?】
委托人马先生等17人在湖北省宜昌市某县某村七组居住生活。2017年当地开工建设某风电场工程,委托人的房屋距离风力发电机不到200米。2021年5月该工程建成并网发电。
然而委托人很快发现涉案风力发电机组存在非常大的噪音,且噪声严重超标,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生活和劳作。
委托人就此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投诉,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风力发电场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然而17户村民等来的却是市生态环境局针对风力发电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涉案风电场工程仅存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属于“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的情形。
且涉案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正常运行,未超标排污,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故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眼看着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公司的严重噪声污染情形未予查处,饱受噪声污染之苦的村民们坐不住了。他们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代理该案,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安宁生活。
【律师解析:噪声污染的受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这类案件的常规思路是针对涉案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切入争取涉案风电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但对于深谙行政诉讼之道的王威律师而言,是一定要有不同寻常的切入角度的。
王威律师在详细研究过案情后指导委托人向湖北省宜昌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诉讼进展将诉讼请求及时调整为请求确认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市生态环境局采取补救措施。
庭审中被告市生态环境局认为17名原告与被诉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且被告在对涉案公司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之后是从第三人提交的《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中发现其存在噪音超标行为,已在诉讼进行中自行撤销了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原告继续诉请确认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不存在诉的利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王威律师则明确指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范畴。
本案中,17名原告村民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明文规定向被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被告作为“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机关”作出的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与原告村民具有利害关系,17名村民享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公司在2021年项目建成投产之初即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而被告对此事实并未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仅依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查明的情况即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被告在诉讼进行中已自行撤销了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为违法,法院应当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2023)鄂0502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二个月履行查处职责。委托人的依法救济权利取得了关键性的胜诉。
为表达对代理本案的王威律师的感谢和敬意,本案委托人10余户陆续向王威律师送出了3面锦旗,称赞王威律师“敬业正直,不畏强权”,是“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当事人的是,环境保护领域的案件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涉及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联合救济权利”的效果通常很好,也更容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当事人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灵活自如地选择权利救济渠道,争取用最小的成本和消耗将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诉讼不愧为化解此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