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网传两名驴友在横渡浙江省某峡谷急流时意外落水失联,视频中显示,一名背着背包的女子在横渡急流时出现困难,领队红衣男子尝试帮助救援该女子,不幸的是,由于水流湍急两人先后被冲倒,随后绳索崩断,两人被冲走。接到报警后,当地应急局先后组织了两批救援人员赶往现场搜救。6月4日10时,两名失联驴友已被救援人员找到,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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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言“欺山不欺水”,指涉水的危险性比登山更大,近年来驴友自发组织活动出现意外的事故的不在少数,本案中两名驴友被溪流冲走应认定为谁的责任?
知恒释法由于本案属于几位驴友自发组织的活动,地点又为废弃景区,所以事故责任人较为模糊,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对此类风险责任分配制定了规则。
本法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的规定。”
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废弃景区不是经营场所也非公共场所,所以经营者、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基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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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若此活动为有盈利性质,则组织者或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若此活动为非盈利性质,几名驴友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参与此项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且暂未证实有他人对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应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责任具体应如何划分还需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生命宝贵,在此呼吁作为参与者,在参加此类活动前应充分了解活动的安全性,结合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风险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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