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签、到期未续签仲裁:工资双倍!

人力资源那点儿事 2019-08-06 12:40:3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确立的书面协议。

那么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就可以判定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界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如何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方面表现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无法举证,需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劳动者还应注意保留单位发放的考勤卡、饭卡、工资发放流水等与用人单位相关的身份材料。

经典案例

案例回顾

陈某于2013年9月17日进入A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750元。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通过现金签收的方式发放陈某工资。2013年11月10日A公司与陈某蹉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陈某认可由于个人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在A公司实际工作至2014年2月15日。2014年2月25日陈某由于个人原因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的工资16625元,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70.18元。

A公司认可陈某月平均工资4750元,但公司认为只欠陈某工资6825元,并出示了陈某向公司开具的借条,证明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陈某陆续向公司借款共计9800元,公司认为应当在陈某主张工资数额的基础上扣除9800元方为公司应当支付陈某的工资数额。

另外,公司主张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陈某原因导致的,并出示了印有“空白合同已收(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0日”字样有陈某在签收记录上签字的字据复印件,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原件。陈某辨称打印字样的形成时间晚于签字时间,并没有收到空白合同。

争议焦点:

1.A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应否扣除陈某借款。

2.A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结果:

本案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请求,A公司应向陈某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的工资16625元,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70.18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A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应否扣除掉陈某借款98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公司如认为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应拒发工资。陈某的工资由公司通过现金签收的形式发放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资签收记录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工资签收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采信了陈某的主张。

其二,A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若已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就已履行诚信磋商义务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主张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陈某原因导致的,并出示了印有“空白合同已收(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0日”字样有陈某在签收记录上签字的字据复印件,但并未能提供相应的原件相印证。陈某辨称打印字样的形成时间晚于签字时间,并没有收到空白合同。同时我方律师辨称,即使陈某在上述证据中签字,也不能证明公司已经履行签订劳动合同诚信磋商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应该为空白合同文本,对内容不确定的空白合同文本,劳动者不应当签字。

综上,本案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适用法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所以,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咱们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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