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杨某,与朋友在某KTV唱歌期间,点了几名陪侍女,黄女士便是其中之一。事发当晚,黄女士坐在男子杨某身边陪酒唱歌,两人边喝边聊,相谈甚欢。
凌晨时分,黄女士前往包厢卫生间上厕所,男子杨某见状,便尾随其后,亦进入了卫生间。而在卫生间内,男子杨某强行拉扯住黄女士,并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黄女士以自己遭到侵犯为由,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杨某逮捕归案,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不久之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杨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案发当晚,男子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杨某却辩称:案发当晚,他和黄女士之间已经谈好了出台费,黄女士属于自愿,因此,他并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男子杨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遂依法判决男子杨某无罪。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虽然男子杨某在警方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供述称黄女士一开始不愿意与其发生关系,不过,男子杨某也供述称,案发当晚,黄女士并没有明显反抗行为。另外,鉴于男子杨某与黄女士发生关系之前,两人已经谈好了出台费。因此,本案无法排除黄女士属于“半推半就”的可能性。
2、黄女士声称案发当晚做出了反抗,然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黄女士身上并无任何伤痕、衣服也没有被撕破的情况。
3、本案的案发地点是在包厢卫生间,如果黄女士果真遭到侵犯的话,完全可以向同包厢的人大声呼喊求救,然而黄女士却并没有求救举动。此外,黄女士声称在遭受侵犯时,曾通过微信向同事发出了求救信息,但双方事后均声称,把聊天记录给删除了,这点显然不符合常理。
4、案发后,黄女士及KTV工作人员,曾当场要求男子杨某赔偿5万元私了,男子杨某不肯答应,双方协商未果后,黄女士这才打电话报警声称自己遭到了侵犯。因此,本案中,黄女士的报案动机存疑。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男子杨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男子杨某无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呢?
配合的。
目的性太强了。这个要考
哈。
钱没给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