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女士是当地各大酒吧的常客,平时非常喜欢约上三五好友,到酒吧喝酒放松。一次,严女士和几个好姐妹在某酒吧喝酒时,发现一名男子长得很像港台明星,十分的帅气。
于是,严女士便主动上前和这位男子攀谈,两人简单地作了一番自我介绍后,严女士得知该男子姓吕。其后,两人开始推杯换盏,并相聊甚欢。
两人边喝边聊,不大一会儿几瓶酒便下了肚,最后,两人都有了点儿醉意,于是便相伴着一起离开了酒吧,并心照不宣地一起到附近的酒店开了房,而且严女士虽然作为女子,却主动支付了房费。
进到酒店房间后,两人随即便发生了关系。不过,让严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吕某却在中途提出了让人难以启齿的过分要求,严女士对此根本难以接受。
于是,万分生气的严女士便心生后悔,要求终止发生关系,可是男子吕某却不依不饶,依然想继续发生关系,严女士对此当然是不同意了。
两人因此而产生了争执,最后严女士便想强行离开酒店。男子吕某见状后,顿时怒不可遏,居然对严女士实施了殴打,并不顾严女士的激烈反抗,强行继续与之发生了关系。
事后,倍感委屈的严女士选择了报警处理。最终,警方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男子吕某依法刑事拘留。不过,男子吕某却对此表示不服。
男子吕某辩称,案发当晚,他与严女士发生关系纯属你情我愿,而且还是严女士主动献身,这从严女士主动支付房费便可以看出。因此,他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女子主动献身,中途突然反悔,男子继续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对此,笔者认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吕某与严女士一开始两人发生关系,双方的确属于你情我愿,并不构成强奸罪。不过,当男子吕某提出过分要求后,严女士由于无法接受,便提出终止发生关系。
此时,男子吕某却置之不理,不仅对严女士实施了殴打,而且还不顾严女士的激烈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从这时起,整件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男子吕某已经涉嫌了强奸罪。
因为,男子吕某此时使用了殴打手段,并不顾严女士的激烈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而这明显属于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故而男子吕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强奸罪。
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男子吕某的行为尚不属于情节严重之列,因此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被定罪处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