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来到某足疗店,点了份泰式按摩套餐。当男子李某在服务员的引领下,进入位于二楼的某房间后不久,女技师赵女士便紧随其后进入房中,为其提供按摩服务。
而在按摩期间,男子李某突然询问赵女士,是否提供特殊服务。赵女士声称店里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技师向客人提供特殊服务。
听到赵女士的话后,男子李某显然并未气馁,紧接着便提出可以支付500元费用,赵女士因需要钱,犹豫了一下后,便点头答应了。
随后,男子李某从床头柜抽屉中拿出两个避孕套,便准备与赵女士进行非法交易。然而,当两人正准备发生关系时,突然听见了有人敲门。
赵女士还以为是足疗店的其他技师,于是也没多想,便起身将房门打开。不过,让赵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房门外站着的竟然是警察同志。
原来,当地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声称该足疗店内有人正在进行非法交易活动。民警接到举报后,不敢耽搁,于是便迅速赶至足疗店进行检查。
而当警方检查到二楼某房间时,当场查获了男子李某和赵女士。随后,警方将两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并最终以涉嫌嫖娼为由,对男子李某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男子李某却表示不服,坚持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嫖娼。男子李某认为,他既没有付钱,也没有和赵女士发生关系,因而警方凭什么认定其构成嫖娼呢?
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男子李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李某坚称自己并不构成嫖娼,其主要陈述理由如下:1、他虽然口头答应给付赵女士500元钱,可是却没有实际支付,因此,他和赵女士之间其实并没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
2、案发当晚,他和赵女士之间虽然有进行非法交易的意图,可是最后却并没有发生关系。
3、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中,必须要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以及发生了关系,而他和赵女士之间,并不符合这两点。因此,他并不构成嫖娼。
然而,面对男子李某的辩解之词,法院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却并未采纳,依然认定男子李某构成嫖娼,并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1、本案中,李某询问赵女士是否提供特殊服务,并提出可以支付500元费用,而赵女士因需要钱,便点头答应了。因此,两人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经谈好了价格。
2、案发当晚,民警检查到二楼某房间时,发现李某赤裸躺在床上,而赵女士则身穿一件吊带睡衣,房间的地上散落着胸罩、内裤以及两个避孕套。因此,两人明显属于已经着手实施。
3、李某最后没有和赵女士发生关系的原因,是由于遇到了警方的突击检查,这个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李某既没有付钱,也没有和赵女士发生关系,不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某依然可以按嫖娼行为被依法处理。因此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但是尚未发生关系的,属于“情节较轻”之列。
因此,本案中,警方仅对男子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可以说是处罚适当,并无不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当依法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冤过窦娥
有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