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贺某与许女士系情侣,然而,不久之后,许女士却以家人反对和性格不和为由,向男子贺某提出了分手。
不过,双方分手后,依旧保持频繁联系,并数次外出开房。案发当晚,男子贺某多次致电许女士,约其外出开房,许女士推脱再三后,最终还是答应了男子贺某的要求。
两人如约在某酒店房间见了面后,随即便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贺某突然质问许女士,是否正在与其同事林某谈恋爱,许女士当即予以否认。
然而,男子贺某却不肯相信,遂采取殴打、拧掐许女士手臂和大腿等方式,逼问许女士。最终,许女士哭泣着承认与同事林某正在谈恋爱。
得知实情的男子贺某可谓怒不可遏,于是不顾许女士的反对,再次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次日清晨,男子贺某又想与许女士发生关系,而许女士则以身体不适为由,予以推脱。
男子贺某见状后,没有继续实施,不过,却以暴力手段对许女士实施了虐待、猥亵等行为。其后不久,男子贺某再次联系许女士,约其外出开房。
而许女士因不堪其扰,遂选择了报警处理,并向警方控诉男子贺某在几天前曾强行侵犯过她。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便将男子贺某抓捕归案。而经法医鉴定,许女士身体多处挫伤,属于轻微伤。
其后不久,因涉嫌强奸罪,男子贺某被检方依法提起公诉。不过,当地法院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后,却最终认定男子贺某强奸罪名不成立,而是改判为强制猥亵罪。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男子贺某与被害人许女士,案发前系长期保持关系的情侣,即使在分手后,双方还多次外出开房并发生关系。因此,就本案而言,无法排除案发当晚两人发生关系时,许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
2、案发当晚,男子贺某在双方自愿发生第一次关系之后,对许女士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再次发生关系,而是为了发泄对许女士的不满,恼怒其与同事林某谈恋爱。
3、本案中,指控男子贺某构成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许女士的陈述,而并没有其它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而公诉机关指控男子贺某犯强奸罪,存在证据不足。
4、男子贺某无视国家法律,于案发次日清晨时分,以暴力手段虐待、猥亵被害人许女士,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决男子贺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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