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员,在一次酒会上,李女士因业务关系,结识了男子潘某。潘某对年轻靓丽的李女士颇有好感,此后便多次私下里约其一起吃饭。
这天,男子潘某再次以洽谈业务为由,将李女士约出来一起吃饭。而在两人吃饭的过程中,男子潘某又打电话叫来了几位好友。
随后,众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气氛很是热烈。在此期间,男子潘某授意自己的几位好友,连番向李女士劝酒,而在推杯换盏中,李女士可谓醉得不轻。
当酒足饭饱后,男子潘某的几位好友便相继离开,而醉醺醺的李女士则趴在桌子上,嘴里含糊其辞,显然已经神志不清。
男子潘某见状后,便架着李女士走出了饭店,并打了一辆车,私自将其带到某酒店开房。而进入房间后,男子潘某居然趁着李女士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与其发生了关系。
当晚凌晨时分,李女士悠悠醒来,当发觉自己遭到了侵犯后,便厉声质问男子潘某,向其讨要说法。最后,李女士更是气愤地拿起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处理。
男子潘某当即吓得不轻,立马好言相劝,表示会对李女士负责,并许诺作出赔偿。而在男子潘某的一番甜言蜜语和安抚之下,李女士最终表示不报案。
然而,让李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事发几天后,男子潘某却迟迟不肯履行之前的赔偿承诺。在几次催要未果后,李女士愤怒之下,便以自己受到强奸为由,果断选择了报案。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便将男子潘某抓捕归案。而在警局里,面对警方的讯问,男子潘某虽然承认的确与李女士发生了关系,不过便辩称案发当晚李女士属于自愿,坚决否认自己构成强奸罪。
不过,面对男子潘某的辩解之词,警方却并未采纳,最终依然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而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法院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定男子潘某强奸罪名成立。
而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案发时,李女士与男子潘某并非情侣关系,亦非朋友关系,根据李女士提交的手机聊天记录显示,两人平时的聊天内容仅限于一些日常性的互相问候,以及一些业务上的往来,并没有什么亲密语言。因此,可以证实两人关系一般,并不具有自愿发生关系的情感基础。
2、根据案发当晚酒店的视频监控,以及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李女士在入住酒店时,呈现神志不清、胡言乱语的典型醉酒状态,而且是由男子潘某强行架着入住的酒店,因此可以证实李女士案发当晚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趁妇女醉酒之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相同的强制性质,亦属违背妇女意志,依法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