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与女子先某偶然结识,后二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其后,女子先某怀疑杨先生还与其他人保持婚外情关系,遂提出分手,并向杨先生索要一万元分手费,而杨先生则严词予以拒绝。
随后,心有不甘的女子先某,以将二人的婚外情关系告诉杨先生家人相威胁,多次强行向杨先生索要一万元分手费。
杨先生由于不堪其扰,万般无奈之下,只得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女子先某转了1万元。然而 ,转账之后,杨先生又心生悔意,于是便以自己遭到女子先某敲诈勒索为由,选择了报警。
其后,女子先某被警方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最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之后不久,女子先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
而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后认定女子先某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女子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杨先生使用恐吓、威胁等方法,勒索杨先生钱财一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女子先某接到警方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案发后,女子先某积极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还被害人杨先生一万元,取得了杨先生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从宽处罚。
4、鉴于女子先某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适用缓刑标准。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女子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女子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你们觉得女子先某冤不冤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