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索取财物的工具,“骗婚”敛财应予抵制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2024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尤其,有利于抵制现实中的“骗婚”行为。“骗婚”行为经常表现为,一方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或一方收取彩礼后,携款离开无法联系。这些“骗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制度的正常运行,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违法,应予以抵制。一方面,我们应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婚姻乃人生大事,不应成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骗婚”敛财通常发生在高额彩礼中,因此,可将遏制高价彩礼纳入村规民约,破除高价彩礼陋习,倡导文明乡风,制止他人利用陋习行骗敛财。
最高法明确这几类不属于彩礼,解决了现实中的重大问题
一、彩礼的现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现实存在以下问题——
1.双方同居数年,甚至生有好几个孩子,解除分居关系后,仅仅与因为没有领证,男方要求女方退彩礼。
2.男方支付大额彩礼,个别的上百万数百万,甚至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做彩礼,双方领证后,女方在短时间内,要求离婚,因为双方已经结婚,彩礼无法退还。
3.女方不退彩礼,被男方伤害、杀害。
4.给的三金、礼品是否属于彩礼,双方产生争议。
5.彩礼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出现利用彩礼诈骗案件。
二、此次司法解释,解决了以下重大问题
1.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规定》明确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包括双方父母。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4.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1)已经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
(4)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彩礼。
三、法官自由裁量的两个问题
1.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2.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3.彩礼数额过高的。
新增2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释〔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案例分析 :
小明与小红通过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后匆匆登记结婚后,女方发现与男方性格不合,不愿与男方一起生活,男方要求离婚并退回彩礼,女方应该退吗?
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司法解释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不仅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结合广泛意见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明确了以下几点:
1、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3、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4、婚约双方父母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5、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原则
夫妻共同生活时间成为重要考量因素
在文章开头发生的事情,是长沙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茉莉真实调解处理过的案件。“男女双方结婚的时间短,大概就是两三个月的样子。”王茉莉表示,随后女方没有与男方协商就单独离开家庭在外地工作,“男方认为女方态度冷淡,有‘骗婚’嫌疑,因为婚礼办酒和彩礼加起来花了快50万。”
于是男方要求退婚,并且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30万以及三金,还有办酒席的钱和宾客礼金20万,一共约50万元人民币。
那么对于婚龄短的夫妻,彩礼能否退还?《规定》给出了答案: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确定为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具体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第二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还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那么,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怎么划分呢,为什么没有一个明确时长规定?
王茉莉解释道:“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要综合考虑到夫妻双方是不是实际生活在一起,以及没有实际居住在一起的原因。”前文的案件属于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短的情况,经王茉莉调解处理,双方和平离婚,并将彩礼返还,并未引起诉讼。
“《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它完善了彩礼返还的规则,给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统一的司法标准。”王茉莉表示,新增的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纠纷的频率比较高,并且在之前的民法典里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可以参照。
一般赠与不等同于彩礼
近期,网络社交平台上流传不少截图,现在人在恋爱转账时还要考虑写上“自愿赠与”。此前,有法院支持当事人以借款为由请求返还恋爱过程中给对方的转账。
“其实,这一看似‘保护’的判决却被有心人钻了空子。”比如在‘AA制’恋爱中,一方先付款,然后隔一天另一方再给对方转账的情况下。请客吃饭可能被认为是恋爱自愿行为,而事后的转账却有可能在这种操作下成为了借款。
那么在恋爱期间转账和送礼物,如果转账金额较大,是否应该视为彩礼并且返还呢?
《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当然,对于转账金额较大且明显超过恋爱期间的消费水平的,可以在分手或离婚时要求返还,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案例二
原告呼某和被告丹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结婚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给付被告41545.03元。之后原告与被告未能登记结婚,最后以分手告终。原告向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8629.00元,并给原告购买手机花费4800.00元,共计23429.00元。且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也承担了生活费用,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15000.00元。
法官说法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结婚关系为目的所做的约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可以合意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婚约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前者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后者则要受民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赠予的原因是由于双方的恋爱关系,且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交往。随着双方恋爱同居关系的解除,赠予归于消灭,被告在恋爱关系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赠予财物的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被告应当返还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索要的财物。但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也承担了生活费用,故应酌情减少返还财物的数额。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典型案例:婚约财产纠纷—彩礼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安某经媒人任某某介绍认识,于2020年12月1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典礼仪式,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安某共同生活至2021年7月份。原告称被告向其索要彩礼款14万元,大见面时经媒人任某某给付二被告7万元,典礼前经媒人给付二被告7万元,彩礼款共计14万元。原告称其实际收到的彩礼款是7万元,并且已用于办理婚礼和同居期间共同消费,不应返还,第一次收款7万元为按照农村习俗的饭钱、换手续钱、倒水钱、认家钱、回门钱、三金钱、手机钱等项目,该7万元属于消费和赠与性质,不应认定为彩礼,不应当返还。原告给付被告安某彩礼款14万元的事实,有媒人任某某的当庭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以与被告安某成亲为目的而给付彩礼款,鉴于双方已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所收彩礼款在办理婚礼过程中及共同生活期间已部分支出的实际,本院认为本案彩礼款应以酌情返还为宜,本院对此酌定为85000元。
二被告主张返还的挂衣柜、立柜、梳妆台、鞋柜、桌子、椅子6把、洗衣机、棉被6双、被罩8个、四件套4个、枕头4个、枕头套4个、衣裳8套、鞋6双、套裤4条、床单12个、床罩2个、三金、电车在原告处,原告称被告安某个人物品有挂衣柜、立柜(组合柜)1个、梳妆台1个、鞋柜1个、洗衣机1台、桌子1张、椅子6把在原告处,故对上述财产,原告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安某、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杜某某彩礼款85000元;原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安某挂衣柜、立柜(组合柜)1个、梳妆台1个、鞋柜1个、洗衣机1台、桌子1张、椅子6把(以现存实物为准)。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多年沿袭下来的风俗,存在的目的更侧重于其象征意义,近年天价彩礼涌现,极易诱发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双方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未满一年,酌定彩礼返还60%为宜。面对彩礼问题,男女双方都应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感情交往的助推剂,精神相通才是婚姻长久的关键,引导大家移风易俗,以俭养德,回归彩礼原有的内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