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制定《薪酬福利体系管理方案》,要求员工在加班前应由用工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过公司行政人事审核及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执行。行政总监费某认为,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形,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薪酬、考勤管理制度是行使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对此应予以鼓励。然而,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支配劳动者加班,并制定规章制度来为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设置障碍的情况。因此,判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
在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制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并未履行民主程序,且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实施该制度。而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对于费某在双休日及节假日的加班时间,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薪酬方案的制定、通过及公示符合法定程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该方案,某公司应当向费某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仅以“未填写加班审批表”为由拒绝支付,因此判决某公司应向费某支付加班费。
我在地方市属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三班倒的从来都没有加班费的。最近的中秋和国庆也没有,这怎么说
考勤:哪个公司不是两三套,员工一套,作假:交上一套,留底一套。员工永远翻不起身
工作就这么多,。完不成就扣钱,你会发现正好一周上七天五天加班刚好完成,咱们的国人玩的明明白白资本家看了都服
还想要加班费?以为是外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