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喝多了说了一句话让我感慨:我要是有权了,我也整钱,越多越好,反正家里人安排一部分,我花一部分,就算被抓了,这辈子捞的钱也够本了。现在没死刑,呆些年就出来了,日子比现在要好的多啊。
朋友的醉话我当真了,因为真是这回事啊。中信银行行长孙*顺贪了9个多亿,判了死缓。钱追回来多少?他弄出去多少?他能监禁多少年?他能不能在风声稳定的时候,出狱了?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被人设计了无数次。贪官的钱,除了挥霍和被收缴外,余下的让家人一辈子生活无忧,他们也算值了。朋友所在企业管物资的副总经理搞了3亿多元,据说他在北京等地包有酒店,钱随便花。朋友所在企业的某董*长,被免职后调查,据说涉严重违纪违法,而他手下的人因为过年成万元的送礼,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他们两人被查,仅是冰山一角,现在涉及到谁,还有谁没有落网,都是未知数?以副总经理和董*长的高位,他们的利益关系人和贪腐相关人肯定不在少数,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定论,令人浮想连篇。贪腐,百姓深恶痛绝;对贪腐分子不处以极刑,百姓不能理解。人大代表也看到这一点,提出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极刑,就没有敢贪污了。诚然,对贪腐分子在法律条款适用上放宽,是考虑到人权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综合考量,也是考虑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废除死刑的原因,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对死刑的判决慎之又慎。但是,贪腐行为本身不仅仅是钱、物几十万至上亿元这么简单,背后牵扯的利害关系才是贪腐行为的重点。一项工程因为贪腐人收了钱、物,让不合格的工程队伍承包建筑工程;贪腐人收了钱,对工程施工没有进行严格监管,对工程进行验收,正式投用。因为建筑质量不合格,在雨、雪、地震等因素下,发生了坍塌,导致人员伤亡。那么,我们就应该对涉及到贪腐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直至判处死刑。他们就是谋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同谋者和同案犯,也是罪魁祸首之一。惩治贪腐明代的朱元璋“剥皮实草”够厉害吧,谁敢贪腐就按重刑处置,一定程度上控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可以说是一大幸事。但腐败这个东西,只要换了皇帝,换了执行人,后期贪腐行为依旧是前赴后继,直至有魏忠贤这样的大贪官出现,明朝衰落和败亡也由贪腐而来,谁能反驳。因为贪腐,让官员以钱为重、拿钱说事,大把的钱装入腰包,把本该用于发展、建设民生的钱层层克扣,层层盘剥,到用于民生、发展建设的钱就少了许多。贪腐还造成了贫富差距严重,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朱门酒肉臭、路有冻尸骨”现象越多,民众的逆反心理越大,这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贪腐行为严惩、重罚、重杀,打出一片清天来。同时,对贪腐家庭的子女,清除公务人员队伍,永远不得录用为公职人员。不能让贪腐人员的钱用来富养他们的子女,还占据着好位置、好职务,用职务之便再为其长辈贪腐行为谋取减轻刑罚或谋取其它利益。